13.關于自傷,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2011年卷二單選第13題)
A.軍人在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成立戰時自傷罪
B.幫助有責任能力成年人自傷的,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C.受益人唆使60周歲的被保險人自傷、騙取保險金的,成立故意傷害罪與保險詐騙罪
D.父母故意不救助自傷的12周歲兒子而致其死亡的,視具體情形成立故意殺人罪或者遺棄罪
【答案】C
【考點】自傷行為的認定
【解析】選項A說法正確。《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規定,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選項B說法正確。故意傷害罪是指非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幫助有責任能力的人自傷的,并非是行為人自己主動的去故意傷害被害人,應視為被害人自己的行為,因此,不能成立故意傷害罪。
選項C說法錯誤。《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據此可知,只有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傷殘,同時又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情況下,才數罪并罰。而對于六十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具有自己的主觀意識,可以判斷行為的結果,其實施自傷的行為屬于自己的意志選擇,因此,對于唆使六十周歲的被保險人自傷、騙取保險金的,不能成立故意傷害罪與保險詐騙罪。當然,如果被保險人自己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實施了自傷行為的,仍然可以構成保險詐騙罪。
選項D說法正確。父母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義務去救助其未成年子女,倘若對其自傷行為放任不管,依據放任的結果可以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或遺棄罪。
14.關于故意傷害罪與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1年卷二單選第14題)
A.非法經營尸體器官買賣的,成立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B.醫生明知是未成年人,雖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傷害罪
C.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并不從中牟利的,不成立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D.組織者出賣一個腎臟獲15萬元,欺騙提供者說只賣了5萬元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答案】B
【考點】故意傷害罪與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解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被組織的對象必須是年滿十八周歲的人,并且,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選項A錯誤。被組織出賣的必須是活體器官,如果組織出賣的是尸體器官的,不構成本罪。
選項B正確。《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選項C錯誤。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罪并不要求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
選項D錯誤。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罪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理的情形只有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三種行為,對于行為實施者實施的欺騙行為是騙取器官提供者捐獻器官,而不是出賣器官的價格。
15.甲預謀拍攝乙與賣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財物。一日,甲請乙吃飯,叫賣淫女丙相陪。飯后,甲將乙、丙送上車。乙、丙剛到乙宅,乙便被老板電話叫走,丙亦離開。半小時后,甲持相機闖入乙宅發現無人,遂拿走了乙的3萬元現金。關于甲的行為性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1年卷二單選第15題)
A.搶劫未遂與盜竊既遂
B.搶劫既遂與盜竊既遂的想象競合
C.敲詐勒索預備與盜竊既遂
D.敲詐勒索未遂與盜竊既遂的想象競合
【答案】C
【考點】敲詐勒索罪與盜竊罪
【解析】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與搶劫罪區別的關鍵在于暴力脅迫的程度不同,搶劫罪中的暴力脅迫須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而敲詐勒索罪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本題中,甲預謀拍攝乙與賣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財物,其并不是使用暴力直接奪取,而是希望通過用裸照威脅的方式達到獲取財物的目的。因此,不構成搶劫,而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實施了敲詐勒索的行為,但由于外界原因的阻止導致其沒有成功勒索到財物。本題中,甲只是將乙、丙二人送上車,還未來得及實施敲詐,因此,應成立預備而不是未遂。
同時,甲到了乙宅后,發現乙宅無人,于是拿走乙的現金,應成立盜竊罪既遂。
綜上所述,甲的行為應成立敲詐勒索預備與盜竊罪的既遂,數罪并罰。
16.關于盜竊罪的理解,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1年卷二單選第16題)
A.扒竊成立盜竊罪的,以攜帶兇器為前提
B.扒竊僅限于竊取他人衣服口袋內體積較小的財物
C.扒竊時無論竊取數額大小,即使竊得一張白紙,也成立盜竊罪既遂
D.入戶盜竊成立盜竊罪的,既不要求數額較大,也不要求多次盜竊
【答案】D
【考點】盜竊罪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條規定,將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選項A錯誤。扒竊并不要求以攜帶兇器為前提。
選項B錯誤。扒竊的對象沒有對體積的要求。
選項C錯誤。扒竊不以數額大小為判定標準,但是刑事犯罪之所以追究其刑事責任,本質上一定是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值得用刑罰懲罰的程度,否則不成立盜竊罪。
選項D正確。入戶盜竊會破壞住宅的安寧,可能對住宅內的人構成威脅。因此,入戶盜竊時,沒有盜竊數額和盜竊次數的限制,即可成立盜竊罪。
17.下列哪一選項的行為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 )(2011年卷二單選第17題)
A.甲用受賄所得1,000萬元購買了一處別墅
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搶劫的汽車而更改車身顏色
C.丙與搶劫犯事前通謀后代為銷售搶劫財物
D.丁明知是他人盜竊的汽車而為其提供偽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
【答案】D
【考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解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選項A錯誤。受賄后使用受賄所得的行為屬于事后不可罰的行為,僅以受賄罪論處即可。
選項B錯誤。乙明知他人去實施搶劫,而為他人的搶劫行為提供幫助,即幫助他人將用于實施搶劫的汽車更換車身顏色。因此,乙的行為成立搶劫罪的共犯,而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選項C錯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行為,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的犯罪分子通謀的,以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搶奪罪的共犯論處。因此,丙的行為應成立搶劫罪的共犯。
選項D正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項規定,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為其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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