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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刑法2002年-2009年多選題真題解析

來源:法律教育網 2010年9月23日
導讀: 02年到09年八次國家司法考試的全部試題(含08年緩考地區試卷),包括法理學、法制史、憲法學、經濟法、國際三法、法律職業道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等十二個部分,題目按照年份排列,并根據最新立法進行解析。
  41.下列關于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甲欲殺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壞其汽車的剎車裝置。女友如駕車外出,15分鐘后遇一陡坡,必定會墜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將汽車開出5分鐘后,即遇山洪爆發,泥石流將其沖下山摔死。死亡結果的發生和甲的殺害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B.乙欲殺其仇人蘇某,在山崖邊對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傷昏迷。乙以為蘇某已經死亡,遂離去。但蘇某自己醒來后,剛邁了兩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蘇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C.丙追殺情敵趙某,趙狂奔逃命。趙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殺趙,偶然見趙慌不擇路,在丙尚未趕到時,即向其開槍射擊,致趙死亡。趙的死亡和丙的追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D.丁持上膛的手槍闖入其前妻鐘某住所,意圖殺死鐘某。在兩人廝打時,鐘某自己不小心觸發扳機遭槍擊死亡。鐘的死亡和丁的殺人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使丁對因果關系存在認識錯誤,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答案:ABCD
  解析:A正確,與前“條件”無關的后條件直接導致結果發生,而且即使沒有前“條件”也將發生結果時,前“條件”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B正確,此種因果關系形式為,兩個行為前后連接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C正確,在因果關系的發展進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為或者特殊自然事實導致了結果發生,那么,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便中斷。D正確,鐘某的行為是由于丁的殺人行為所引起,并從屬于丁的殺人行為,所以鐘的死亡和丁的殺人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犯罪人對因果關系存在錯誤認識,不影響犯罪構成,所以即使丁對因果關系存在認識錯誤,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42.根據犯罪主觀要件、犯罪形態的理論分析,下列關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錯誤的?
  A.甲為殺人而與李某商量并委托購買毒藥,李某果然為其買來了劇毒藥品。但10天后甲放棄了殺人意圖,將毒藥拋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應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殺人的意圖對他人實施暴力,見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憐憫,將其送到醫院,被害人經治療后仍鑒定為重傷。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對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離開現場。2小時后,丙為尋找、銷毀犯罪工具回到現場,見王某仍然沒有死亡,但極其可憐,即將其送到醫院治療。丙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
  D.丁為了殺害李四而對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極端痛苦,于是丁將李四送往醫院搶救脫險。經查明,毒物只達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醫院,李四也不會死。丁將被害人送到醫院的行為和被害人的沒有死亡之間,并無因果關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BCD
  解析:A正確,甲成立犯罪中止,乙成立犯罪預備。B錯誤,行為人雖然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采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但如果發生了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則不成立犯罪中止。乙“基于殺人意圖”,被害人未死亡,可成立中止。C錯誤,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犯罪行為開始實施之后、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C中丙送王某治療已在犯罪行為結束之后,不成立中止。D錯誤,區分中止與未遂可以這樣區分:“能達目的而不欲”時是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時是未遂。對于其中的“能”與“不能”,應以行為人的認識為標準進行判斷,即只要行為人認為可能既遂而不愿達到既遂的,即使客觀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
  43.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認定問題,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A.黑社會性質組織是犯罪集團,具有犯罪集團的一般屬性
  B.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從事的危害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又包括違法行為
  C.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既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又包括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統一策劃、指揮下從事的其他犯罪行為
  D.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非法保護,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
  答案:AB C
  解析:錯誤,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犯前兩款罪(指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因此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只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不包括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統一策劃、指揮下從事的其他犯罪行為。C選項是錯誤的。根據《解釋》,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選擇性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D選項是錯誤的。
  44.對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案件,下列哪些處理是正確的?
  A.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B.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又虛開的,按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并罰
  C.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又出售的,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D.非法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又出售的,按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答案:ACD
  解析:依刑法第208條規定,如果行為人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則不再定前罪,而應當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故A、C、D項正確,B錯誤。
  45.依據法律規定,在管制的判決和執行方面,下列說法哪些是不正確的?
  A.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B.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C.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酌量發給報酬
  D.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答案:CD
  解析: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故B正確。根據刑法第39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所以C選項是錯誤的。在勞動中應酌量發給報酬的是對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執行內容。依刑法第38條、第40條與第41條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故A正確。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故D錯誤。
  46.甲承包經營某礦井采礦業務。甲為了降低采礦成本,提高開采量,便動員當地礦工和村民將子女帶到礦井上班,并許諾給他們的子女以高工資。礦工和村民紛紛將他們的子女帶到礦井上班,從事井下采礦作業,其中有二十余人為10周歲~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諾的高工資未兌現,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離開礦井。甲不同意,并在礦井周圍布上電鐵絲網,雇用數十名守衛,禁止所有的礦工包括這二十余名童工離開礦井,強制他們為其采礦,其中一名年約12歲的童工因體質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為構成何罪?
  A.非法拘禁罪
  B.強迫職工勞動罪
  C.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D.重大責任事故罪
  答案:BC
  解析:強迫職工勞動罪,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故選B、C 項。
  47.結合犯罪構成理論以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構成侵占罪?
  A.某游戲廳早上8點剛開門,甲就進入游戲廳玩耍,發現6號游戲機上有一個手機,甲馬上裝進自己口袋,然后逃離。事后查明,該手機是游戲廳老板打掃房間時順手放在游戲機上的。甲被抓獲后稱其始終以為該手機是其他顧客遺忘的財物
  B.乙知道鄰居肖某的8歲小孩被他人綁架,肖某可能會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贖金,即終日悄悄跟隨在肖某身后。某日,見肖某將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橋洞下,即在肖某離開10分鐘后,將口袋挖出,取得現金20萬元
  C.丙到某裝飾城購買價值2萬元的裝修材料,委托三輪車夫田某代為運輸。田某騎三輪車在前面走,丙騎自行車跟在后面。在經過一路口時,田某見丙被警察攔住檢查自行車證,即將裝修材料拉走倒賣,獲款4000元
  D.丁閑極無聊在一自動取款機按鍵上胡亂敲擊。在準備離開時,丁無意中觸動了一個按鈕,取款機即吐出一張100元鈔票,丁見此情景,就連續不斷地進行操作,直至取出現金1萬元,然后迅速離去
  答案:ABCD
  解析:區分侵占罪與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界限。①犯罪對象不同。侵占罪的對象是行為人事先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其他三罪的對象,則可以是任何公私財物。②客觀方面不同。侵占罪的行為人在實施侵占行為時被侵害之物已在其實際控制之下,其以種種借口或采取各種手段拒不歸還或拒不交還物主;其他三罪的行為人在實施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行為時,并未控制財物,只是通過竊取、騙取、搶奪等方法才將他人財物非法轉歸己有。③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故意產生于持有他人財物之后;其他三罪非法占有的故意則發生于持有他人財物之前。A、B、D項中行為人屬“秘密竊取”,構成盜竊罪。C中田某的行為帶有“公然性”,構成搶奪罪。
  48.下列與犯罪故意和共犯有關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甲一開始不知道現住自己家的張三是罪犯而收留,但在知道其是殺人犯后仍然加以隱藏的,可以構成窩藏罪
  B.乙為發展公司業務而正常申請貸款100萬元。取得貸款不久,公司業務停滯,乙便將貸款轉貸牟利,不構成高利轉貸罪
  C.丙發現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項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萬元購買毒品,丙屬于挪用公款罪共犯
  D.丁(非國家工作人員)一開始并不知道丈夫田某多次受賄的事實,但在行賄人王五告知丁其有求于田某時,丁接受了王五提供的財物,丁構成受賄罪
  答案:ABD
  解析: A正確,事先未與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通謀,而在事后予以窩藏、包庇的,是窩藏、包庇罪;如果事先通謀,即窩藏、包庇犯與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動之前,就謀劃或合謀,答應犯罪分子作案后給予窩藏、包庇的,應以共同犯罪論處。B正確,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C錯誤,最高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李四單獨挪用公款放在家中,意味著挪用公款的實行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不存在形成共犯的空間。丙知道李四家中有挪用的公款而“借用”的,既沒有與李四共謀挪用,也沒有指使或參與策劃李四挪用,所以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D正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情人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行賄者的請托事項,收受行賄者的財物并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的,構成共同犯罪。
  49.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偷盜嬰幼兒的行為可因主觀目的的不同而構成下列哪些犯罪?
  A.偷盜嬰幼兒罪
  B.綁架罪
  C.拐賣兒童罪 源:www.examda.com
  D.拐騙兒童罪
  答案:BCD
  解析: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偷盜嬰幼兒的,以出賣為目的,則應成立拐賣兒童罪,以勒索錢財為目的,成立綁架罪,以自己收養或他人收養為目的的,成立拐騙兒童罪。刑法中沒有偷盜嬰幼兒罪這樣的罪名,所以A不選。
  50.甲、乙合謀勒索丙的錢財。甲與丙及丙的兒子丁(17歲)相識。某日下午,甲將丁邀到一家游樂場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電話。乙稱丁被綁架,令丙趕快送3萬元現金到約定地點,不許報警,否則殺害丁。丙擔心兒子的生命而沒有報警,下午7點左右準備了3萬元后送往約定地點。乙取得錢后通知甲,甲隨后與丁分手回家。下列罪名哪些不符合甲、乙的行為性質?
  A.綁架罪
  B.搶劫罪
  C.敲詐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答案:ABD
  解析: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甲乙二人雖口稱綁架了丁,事實上并未實施綁架行為,也沒打算綁架丁,所以不符合綁架罪的犯罪構成,不成立綁架罪。甲乙并未對被害人丙的人身實施當場的暴力和脅迫以及其他使人不能抗拒的方法來強行劫取財物,所以不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甲乙謊稱丙的兒子被綁架,以此要挾受害人丙,勒索錢財,構成敲詐勒索罪。甲乙并未限制丁的人身自由,所以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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