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甲欲開槍殺乙,射擊的結果卻是導致乙重傷,同時導致乙身邊的丙死亡。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即可
B.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未遂和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罪
C.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和一個過失致人重傷罪
D.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和一個故意殺人未遂,實行并罰
答案:BCD
解析:想象競合犯,是指一行為在表面上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本題中,甲出于殺死乙的一個故意,實施了開槍射殺乙的一個行為,卻產生了乙重傷和丙死亡兩個結果。從表面上看,甲的行為同時觸犯了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兩個罪名,而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是擇一重處斷而不實行井罰,而故意殺人罪重于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此,選項A正確。那么,選項B、C、D不符合想象競合犯的基本特征和處斷原則,因而錯誤。
32.甲、乙共謀傷害丙,進而共同對丙實施傷害行為,導致丙身受一處重傷,但不能查明該重傷由淮的行為引起。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由于證據不足,甲、乙均無罪
B.由于證據不足,甲、乙成立故意傷害(輕傷)罪的共犯,但都不對丙的重傷負責
C.由于證據不足,認定甲、乙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較為合適
D.甲、乙成立故意傷害(重傷)罪的共犯
答案:ABC
解析:共同犯罪的特點是須兩個人以上,有共同的故意、有共同的行為。“甲、乙共謀傷害丙,進而共同對丙實施傷害行為”,因此甲乙屬于共同犯罪。雖然最終到底是誰的直接攻擊行為導致丙重傷無法查清,但是這并不重要。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為是由每個犯罪人的單個的犯罪行為所組成的一個有機的整體。犯罪的危害結果是由共同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為作為一個整體和犯罪的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每一個單個的犯罪人的行為也和犯罪的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作為共同犯罪人的甲乙2人均應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此選ABC三項。
33.陳某在街上趁劉某不備,將其手機(價值2590元)奪走。隨后陳某反復使用該手機拔打國際長途電話,致使劉某損失話費5200元。一周后,陳某將該手機丟棄在某郵局門口,引起保安人員的懷疑,經詢問案發。下列有關此案的說法中,哪些是不正確的?
A.對陳某的行為以搶奪罪從重處罰即可
B.對陳某的行為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即可
C.對陳某的行為以撿奪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
D.對陳某的行為以搶奪罪與故意毀林財物罪實行數卑并罰
答案:ABD
解析:本題中,“陳某在街上趁劉某不備,將其手機(價值2590元)奪走”,這顯然構成搶奪罪。本題的關鍵是陳某在搶得劉某手機后,“反復使用該手機撥打國際長途電話,致使劉某損失話費5200元”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刑法第265條規定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據此,本題中陳某搶奪的只是劉某的手機,他自己使用劉某的手機撥打國際長途,可以認定以牟利為目的;陳某在劉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其手機,屬于盜用他人電信碼號,屬于盜竊行為。因此,劉某構成搶奪罪和盜竊罪,故本題選ABD三項。
34.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下列哪些傳形(有證會證明確屬鈕蒙騙的除外)可以認定(或推定)行為人“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
A.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B.在發生過盜伐、濫伐林木案的林區收購木材的
C.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采集者退散
D.收購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
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二)收購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因此答案選ACD.
35.甲與乙共媒次日共同殺丙,但次日甲因腹瀉未能前往犯罪地點,乙獨自一人殺死丙。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與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B.甲與乙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C.甲承擔故意殺人預備的刑事責任,乙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D.甲與乙均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答案:AD
解析:所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為。共同故意犯罪不僅只是共同實施故意犯罪行為,共同實施犯罪預備行為也構成共同犯罪。本題中,“甲與乙共謀次日共同殺丙”,這就表明甲與乙在犯罪預備階段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為,因此甲和乙是故意殺人的共犯。因此可以排除B選項。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行為意味著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共同犯罪行為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不能將單個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和共同犯罪行為割裂開。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一個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達到了既遂狀態,也就意味著所有共同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也達到了既遂狀態。本題中,甲和乙共同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在犯罪實施階段,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參與,乙繼續在甲和乙的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并達到了既遂狀態,甲作為共同犯罪人,其行為也自然達到了既遂狀態。因此可以排除C選項。故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D.
36.以下哪些被告人構成累犯? 采集者退散
A.某甲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第4年又犯強奸罪
B.某乙犯間諜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第2年文犯搶動罪
C.某丙犯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第3年又犯故意殺人罪
D.某丁犯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執行6年后獲得假釋,假釋后的第7年又犯詐騙罪
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及處理原則。成立一般累犯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第二,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第三,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以內。所以AB項應入選,而C項因前罪是過失犯罪排除,D項則實際是在假釋期滿第3年犯罪。也應選。故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BD.
37.下列有關主犯、從犯、脅從犯的說法,哪些是錯誤的?
A.脅從犯是指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從犯而沒有主犯
D.對于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答案:AD
解析:(1)《刑法》第28條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刑法對于脅從犯及其處理原則的規定。由此可見,脅從犯只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而不包括被誘騙參加犯罪的人,因此A項錯誤。(2)《刑法》中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沒有規定“比照主犯”。這里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是指根據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直接依照法律規定,比照該共同犯罪行為所對應的法定刑從輕、減輕處罰,或則免除處罰。因而,選項D項錯誤。(3)在聚眾犯罪并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如下,如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見《刑法》第289第2句,第291條,第242條。)在且首要分子只有一個人時,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當然無所謂主犯。因此選項B項正確。(4)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是與主犯相比較而劃分的共犯人范圍。(4)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是與主犯而劃分的共犯人種類,沒有主犯也就不所謂才能從犯。因此,選型為C.
38.甲將頭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騙乙,讓乙出賣“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項。乙出賣后獲款4000元,但在未來得及分臟時,被公安機關查獲。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與乙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C.甲屬于間接正犯 來源:www.examda.com
D.甲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
答案:BC
解析: 要成立共同犯罪,須具備三個條件:必須有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和必須有共同行為。本題中,甲將頭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騙乙,讓乙出賣“海洛因”,在他們共同販賣假海洛因的過程中,他們故意的內容是不同的。甲的故意是利用販賣假海洛因詐騙吸毒人員的錢財,甲構成詐騙罪;而乙的故意是販賣毒品賺錢,由于其販賣的所謂“海洛因”是假的,這屬于不能犯未遂中的對象不能犯,乙構成販賣毒品罪(未遂),他們不能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排除A選項。所謂間接正犯,是指利用別人為犯罪工具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甲利用不知實情的乙去出賣所謂“海洛因”,就詐騙罪而言,甲是間接正犯,乙實質上是被利用的犯罪工具,故甲是詐騙罪的間接正犯,C選項也是正確的。甲只構成詐騙罪,D選項中所問的是否“甲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實際上是在問甲的詐騙罪是未遂還是既遂,由于甲是詐騙罪的間接正犯,乙只是甲的犯罪工具,乙取得財物就等于甲取得財物;當乙買出假海洛因取得錢款時,甲就構成詐騙罪的既遂。因此甲是詐騙罪的既遂,D選項是錯誤的。
39.下列關于數罪并罰的做法與說法,哪些是錯誤的;
A.甲犯A、B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決定合并執行18年。甲執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對此,法院應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圍內決定合并執行的刑期,然后,減去已經執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和幾年,法院決定合并執行20年;在執行2年后,法院發現乙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沒有判決的C罪,并就C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這樣,乙實際執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過20年
C.丙犯A、B罪,分別被法院判處14年和11年,法院決定合并執行20年;在執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由于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不得超過20年,故丙實際上不可能執行C罪的刑罰
D.丁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決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決定合并執行18年有期徒刑。執行5年后發現C罪與D罪,法院判處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罰的“數刑中的最高刑期”應是18年,而不是12年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這是刑法對數罪并罰的一般規定,對數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并罰采取的是限制加重原則。《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這是刑法對于“發現漏罪”的數罪并罰的規定,這里采用的是“先并后減”原則。《刑法》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這是刑法對于“又犯新罪”的數罪并罰的規定,這里采用的是“先減后并”原則。依據上述規定,A選項中,由于原判決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是18年,因此又犯新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后,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范圍是10年以上20年以下,選項中的“14年以上”是不對的;B選項中,乙原判決的刑罰是有期徒刑20年,發現“漏罪”后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并罰的結果還應是20年,由于采用“先并后減”原則,因此實際執行的期限最長也只有20年,不會超過20年,此項也是不對的;C項中,丙原判決的刑罰是有期徒刑20年,已執行2年以后,又犯“新罪”后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由于采用“先減后并”原則,此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的幅度是18年以上20年以下,因此如果最后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在18年以上,加上原來已執行的2年有期徒刑,實際執行的期限就超過了20年,此項也是錯誤的;D項的規定是符合前述規定的,因此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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