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關于刑事管轄權,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在國外教唆陳某到中國境內實施綁架行為,中國司法機關對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轄權
B.隸屬于中國某邊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長途汽車在從中國進入E國境內之后,因爭搶座位,F國的湯姆一怒之下殺死了G國的杰瑞。對湯姆的殺人行為不適用中國刑法
C.中國法院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對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轄權時,定罪量刑的依據是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D.外國人丁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國刑法的規定,該罪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適用中國刑法
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犯罪行為包括預備行為、實行行為、共同犯罪的部分行為。犯罪結果包括實際發生的結果、可能發生的結果(預備、未遂的場合)、共同犯罪的部分結果。A項中甲的教唆行為盡管在國外,但是最終可能發生的犯罪結果是在中國境內的,所以中國的司法機關有管轄權,所以A項是正確的。《刑法》第6條第二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可見這是不包括國際列車或者長途汽車的,所以盡管B項所說的情形發生在我國的長途汽車中,也不適用中國刑法。所以B是正確的。《刑法》第9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故此對于C項中的情形要適用中國刑法。所以C是錯誤的。《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D項的表述是“也可能不適用中國刑法”,這里請考生注意對《刑法》第8條的記憶,如果丁對中國公民的犯罪行為在犯罪地是不受處罰的,那么就不適用中國刑法,所以D的說法是正確的。綜上,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BD.
52.梁某與好友強某深夜在酒吧喝酒。強某醉酒后,錢包從褲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見錢包里有5000元現金就將其隱匿。強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錢包之事被發現,托辭拒絕。強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發現時已凍死。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梁某占有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B.梁某占有財物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考試大論壇
C.梁某對強某的死亡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D.梁某對強某的死亡不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答案:AD
解析:盜竊罪是指將他人所有、他人占有的財物通過平和手段變成自己所有、自己占有。侵占罪是指將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財物通過平和手段變成自己所有。二者區分的關鍵在于財物為誰所占有。本案中,強某的錢包雖然掉到地上,但因為仍在強某的實力控制范圍之內,因此仍屬于強某在占有。梁某將強某所有并占有的財物通過平和手段變成自己所有并占有,屬于盜竊。因此,A項正確,B項錯誤。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有三:行為人有作為義務;行為人有能力履行作為義務;行為人沒有履行作為義務造成危害后果。本題中,首先,梁某雖然和強某一起喝酒,但是喝酒行為并不會產生被凍死的危險,因此不屬于“先前行為引起危險”,梁某也不具有作為義務。其次,梁某沒有送強某回家的行為與強某被凍死沒有因果關系。因此,梁某不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C項錯誤,D項正確。
53.周某為搶劫財物在某昏暗場所將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經過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應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順利地將王某錢包拿走。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高某與周某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構成搶劫罪,高某構成盜竊罪,屬于共同犯罪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
答案:AC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須有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本案中,周某與高某事先沒有通謀,高某只是在周某在實行犯罪過程中加入進來的,屬于承繼的共犯。周某先實施搶劫罪中的暴力行為,后高某以共同搶劫的意思提供幫助行為,構成承繼的共同搶劫犯罪。故A項是正確的,B項是錯誤的。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所以主犯又分為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兩種,本案中,周某在搶劫中起主要作用,故周某是搶劫罪的主犯。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高后在本案中只是輔助了周某的搶劫行為,因此是從犯。所以C和D是正確的。
54.劉某基于殺害潘某的意思將潘某勒昏,誤以為其已死亡,為毀滅證據而將潘某扔下懸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從懸崖墜落致死。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劉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
B.劉某在本案中存在打擊錯誤
C.劉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 考試大論壇
D.劉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答案:A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行為人誤認為第一個行為造成了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實際上危害結果是他的第二個行為造成的,這就是因果關系認識錯誤。所以A是正確的。在刑法理論上一般將錯誤分為法律錯誤與事實錯誤,打擊錯誤是事實錯誤的一種。所謂打擊錯誤,也稱打擊失誤、行為偏差、方法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對象實施侵害行為,由于失誤而導致實際侵害對象與其本欲侵害的對象不一致。打擊錯誤有以下基本特征:1、行為人對自己意欲侵害的對象實施了侵害行為。2、實際侵害的對象與行為人意欲侵害乃至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一致。3、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僅不希望而且也沒有放任自己的行為對第三者(實際侵害對象)造成危害。本案中劉某基于殺害潘某的故意對潘某本人實行打擊行為,所以劉某并不存在打擊錯誤,所以B是正確的。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故意殺人罪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并在客觀上實行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導致被害人的死亡。本案中,劉某有殺害潘某的故意,并且實行了殺害潘某的行為,造成潘某的死亡,所以劉某構成故意殺人既遂。所以D是正確而的,C是錯誤的。所以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D.
55.李某以出賣為目的偷盜一名男童,得手后因未找到買主,就產生了自己撫養的想法。在撫養過程中,因男童日夜啼哭,李某便將男童送回家中。關于李某的行為,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構成拐賣兒童罪
B.構成拐騙兒童罪
C.屬于拐賣兒童罪未遂
D.屬于拐騙兒童罪中止
答案:BCD
解析:本題要區分拐賣兒童罪與拐騙兒童罪。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而拐騙兒童罪是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本案中李某以出賣為目的,“偷盜”一名男童,因此構成拐賣兒童罪。所以A正確,B錯誤,同時D也錯誤。根據拐賣兒童罪的定義可以看出,拐賣兒童罪是行為犯,只要實行了拐賣兒童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所以C是錯誤的。本題要求考生選擇錯誤的選項,所以應選BCD.
56.關于假釋的適用,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因爆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時,因有悔改表現而被裁定假釋
B.乙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15年。在服刑13年時,因有悔改表現而被裁定假釋
C.丙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罰執行7年后假釋。假釋考驗期內第2年,丙犯搶劫罪,應當判9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10年。在服刑7年時,因有悔改表現而被裁定假釋
D.丁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經過緩刑考驗期后,發現丁在緩刑考驗期內的第2年,犯故意傷害罪,應判9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10年。在服刑7年時,因丁有悔改表現而被裁定假釋
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所以A是錯誤的。而假釋并不涉及數罪并罰的問題,BC兩項中盡管乙和丙被判執行的刑期都超過十年,但是乙和丙因搶劫罪被判的刑期都不足十年,因此符合假釋的規定,所以BC是正確的。緩刑不是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指原判的刑法不再執行。因此,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以及在考驗期滿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因此,D項正確。所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CD.
57.關于罪數的認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使用暴力強迫趙某與自己進行商品交易,造成趙某重傷。對甲的行為應以故意傷害罪與強迫交易罪實行并罰
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車后藏匿不想歸還。李某要求歸還時,乙謊稱摩托車被盜。乙欺騙李某的行為不單獨構成詐騙罪
C.丙為殺人而盜竊槍支,未及實施殺人行為而被抓獲,丙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預備)罪與盜竊槍支罪的想象競合犯
D.丁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屬于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吸收犯
答案:BC
解析: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甲使用暴力的行為觸犯了強迫交易罪和故意傷害罪,甲構成想象競合犯。對于想象競合犯按重罪處罰,所以對甲只定故意傷害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B項中乙的行為構成侵占罪,他謊稱的摩托車被盜只是為了對摩托車占有的目的,因此不單獨構成詐騙罪。想象競合犯是是指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C項中丙的行為同時構成故意殺人罪(預備)和盜竊槍支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所以C是正確的。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第196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264條規定的是盜竊罪,故盜竊行用卡并使用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而不用去考慮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的吸收問題。
58.下列哪些情形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B.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礦井下的通風設備的
C.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傳播突發性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
答案:BD
解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A項的情形構成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并不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A項是錯誤的,D項是正確的。《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項中故意破環正在使用的礦井下通風設備會對井下的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所以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B是正確的。《刑法》第33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C項中的情形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所以C是錯誤的。所以BD是正確的。
59.關于不作為犯,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刑法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該罪以不報告為成立條件,屬于不作為犯罪
B.偷稅罪是一種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只能由不作為構成
C.遺棄罪是一種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屬于不作為犯罪
D.刑法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構成犯罪。該罪以拒不退還為成立條件,屬于不作為犯罪
答案:AC
解析:A項中的情形構成丟失槍支不報罪。所謂丟失槍支不報罪,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我國法律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所配備的槍支一旦發生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事件,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這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人員的義務,A項中行為人沒有履行這一義務,因此屬于不作為犯罪。所以A是正確的。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這些行為既有作為又有不作為,因此不能單純認為偷稅罪是一種不作為犯罪。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拒絕扶養就是拒不履行扶養義務,遺棄罪是純正的不作為犯罪,因此C是正確的。D項所說的情形構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占罪也可以由作為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構成,所以D也是錯誤的。所以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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