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
51.某甲因搶劫他人財物被K縣公安機關依法逮捕,在偵查期間,某甲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對于該案件,皮包公安機關應當如何處理?
A.偵查揭押部間自查清某甲真實身份年月起計算
B.在查清某甲真實身份以前。不允許其聘請律師為他提供法律幫助
C.在查清某甲真實身份以前,令止企查活劫
D.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以按某甲自報姓名移送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答案】AD(本題答案沒有問題,只是A選項依據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有所調整。)
【原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此C排除。《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被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影響其享有偵查階段獲得辯護的權利。因此排除B.【A項依據調整】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第2款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綜合分析四個選項】本題綜合考了查不清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時的處理。三個選項都出自一個條文,意在告訴考生看法條要學會分解法條包含的內容,仔細深入地掌握每一個重點條文。
52.被告人李陽,因故意殺人罪、間諜罪被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上訴期間內,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量刑不當,依法提起抗訴。二審法院不開庭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沒有錯誤,量刑過輕,依法撤銷原判,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并核農執行死刑立即執行。該案4如些做法是違法的?
A.二審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B.二審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C. 二審法院沒有發回重審
D.二審法院不開庭審理本案
答案:B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19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第19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綜合上引條文,AC項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7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B項未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此違法。《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據此,D項亦違法。
5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回避決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
A.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回避由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決定,。在回避作出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暫停參加對本案的偵查工作
B.公安機關負責人和檢察長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C.對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對合議庭成員回避,由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決定
D.對公訴人員提出申請回避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指派該公訴人員出庭的人民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答案:B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3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做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據此A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規定:“上述有關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其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0條和第31條規定,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據此C排除。
54.小剛是一名17歲的職業高中學生,在2000年10月5日國慶節放假期間,他潛入某單位辦公室,竊得手提電話3部。在公安機關對此案進行偵查時,下列哪些內容屬于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
A. 小剛盜竊的事實
B.小剛的年齡
C.2000年國慶節期間放長假的事實
D.小剛犯罪后的表現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2條規定:“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四)被告人有無罪過,行為的動機、目的;五)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六)被告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系;(七)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八)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55.在我國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中,下列哪些人或單位是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
A.沒有被迫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
B.已經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C.應當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個人
D.應當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6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三)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五)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56.在刑事訴訟執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況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A.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女罪犯張某,被發現服則時懷有身孕
B.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獄中自殺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
D.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的婦女趙某,服刑時其寧正值哺乳期
答案: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57.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下述哪些判決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
A.管制
B.有期徒刑的緩刑
C.拘役
D.剝奪政治權利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于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第217條規定:“對于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對于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第218條規定:“對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通知人,并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復政治權利。”根據以上規定,屬于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及剝奪政治權利。據此ABCD皆入選。
58.王紅親眼目睹了三個盜竊犯實施盜竊及當場被公安機關抓獲的過程。事后,偵查人員找到王紅取證。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王紅有義務作證
B.王紅有權要求對自己的姓名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保密
C.王紅有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D.王紅有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保障自己近親屬的安全
答案:A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所以A項入選。該法第49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因此,CD亦正確。
59.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人民法院依法為其指定了辯護人,但是被告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人民法院不應當準許
B.被告人元權拒絕人民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
C.人民法院應當光審查,被告人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準許
D.人民法院準許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答案: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款規定:“被告人可能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8條規定:“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36條規定情形之一,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該解釋第36條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一)盲、聾、啞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二)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據此CD入選。
60.胡女士喜歡編造并傳播小道消息,她曾經捏造事實,同時誹謗甲、乙、丙、丁四人。此后,甲獨自向人民法院起訴。關于本案,人民法院下列哪些處理方式是錯誤的?
A,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
B.同意乙、丙、丁不參加訴訟
C.乙、丙、丁不參加訴訟,但允許他們在本案宣判后另行提起刑事自訴
D.乙、丙、丁不出庭,但允許其保留告訴權
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3條規定:“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共同侵害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審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本解釋限制。”據此B排除。
61.張某以盜竊的手段獲取了某公司的商業秘密,被控侵犯商業秘密罪。在本案訴訟中,被盜公司行使下列哪些訴訟權利于法有據?
A.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B. 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申請不公開審理
C. 不服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而向上一級檢察機關提出申訴
D.以審判人員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為由申請其回避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據此A入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1條第2款規定:“對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據此B入選。《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應當將不起訴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審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據此C入選。《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據此D亦入選。
62.張某居住在A縣,因涉嫌受賄被檢察機關決定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張某應當遵守的義務有哪些?
A.未經A縣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A縣
B. 未經A縣檢察機關批準不得離開A縣
C.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D.未經A縣公安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答案:AC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據此C入選。《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第2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所以,執行機關應是公安機關,則應選A.
63.甲某系H縣人民商場職工,因涉嫌盜竊犯罪被H縣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H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劉某的行為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于是決定不起訴。H縣人民檢察院應當如何宣布和送達不起訴決定書?
A.不起訴決定書,應當公開宣布
B.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甲某和H縣人民商場
C.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H縣公安機關
D.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該盜竊案的被害人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不起訴的規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據此AB當選。《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據此C當選。《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據此D亦當選。
64.甲、乙、丙因涉嫌綁架犯罪被逮捕。該案經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為丙犯罪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于是作出不起訴決定,該不起訴決定宣布后,發生哪些法律后果?
A.不起訴決定書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B.應當立即釋放丙
C.不得因該案事實再次追究丙刑事責任
D.該案被害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答案:ABD
解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94條第2款規定:“不起訴決定書自公開宣布之日起生效。”A正確。《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不起訴的規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B項正確。《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D正確。
65.卞某系聾啞人i荔聾啞學校職工,因涉嫌盜竊罪被B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卞某委托的辯護人商某認為卞某并非該案的犯罪人。B縣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B縣人民法院為什么決定按照普通程序而不是按照簡易程序審理該案?
A.卞某系聾啞人
B.卞某系某聾啞學校職工
C.辯護人高某認為卞某無罪
D.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答案:AC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一)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二)告訴才的處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一)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二)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四)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五)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據此AC入選。
66. 在一起傷害案件中,被害人甲不服5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乙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而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該案缺乏罪證,經要求,自訴人未能提出補充證據。縣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哪些處理?
A.說服自訴人撤訴
B.裁定駁回自訴
C.對甲和乙進行調解
D.中止訴訟
答案:A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據此AB入選。
67.李某在法庭上作證說,他曾聽徐某講述其如何殺害高萊的經過。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證言,屬于證據分類中哪些證據?
A.傳來證據
B.直接證據
C.有罪證據
D.言詞證據
答案:ABCD
解析: 刑事證據的理論分類,是指按照證據本身的特點,從不同的角度在理論上對證據進行的理論上的劃分。按照證據的來源,可以將證據劃分為原始證據的傳來證據:凡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證據是原始證據;凡是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經過復制、轉述的證據,是傳來證據。據此,本題中李某的證言屬于傳來證據,A入選。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凡是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直接證據;凡是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為間接證據。本題中李某的證言如經查實(請注意任何證據都不能自己證明自己的真實性),即可單獨地直接證明徐某殺害高某的事實,屬直接證據,B入選。根據證據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可以將證據劃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凡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能夠否認犯罪事實存在或者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李某的證言顯然屬于有罪證據,C入選。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凡是以人的陳述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凡是以物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李某的證言系人的言詞,屬言詞證據,D亦入選。
68.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經查證屬實確屬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下列哪些證據屬于此類?
A.證人證言
B.被害人陳述
C.視聽資料
D.書證
答案:A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第1款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據此,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將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限定為言辭證據,A、B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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