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章節
綜合歷年考題的趨勢來看,2011年各重要章節的重要程度大致如下:強制措施、辯護、證據、一審、起訴、二審、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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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重要的司法解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六機關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類:新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
第三類: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07年最高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06年關于兩高《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06年修訂的高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規定》、03年關于被告人認罪程序的解釋、99年四機關關于取保候審的司法解釋等。
第四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兩個規定:04年關于人民陪審制度完善的規定、05年關于鑒定制度完善的規定。
(三)重要知識點
重要知識點的判斷標準:
第一,程序過渡中的考點,尤其是其中的特殊情況。
第二,在以下幾組關系中,后者涉及的法條往往是出題重點:可以與應當、能與不能、正常與非正常、一般與特殊、原則與例外。
具體總結如下:
1、基本原則:刑訴法第15條。
2、管轄:公安機關與檢察院在立案管轄中的交叉情形,尤其是涉稅案件與賄賂犯罪;檢察院和法院在立案管轄中的交叉情形,即“公訴夾自訴”和“自訴夾公訴”如何處理;脫逃期間的犯罪。
3、回避:回避的決定權;回避人員所作出的訴訟行為與獲得證據的法律效力;職務調動后的回避。
4、辯護:不得擔任辯護人的范圍;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拒絕辯護,包括當事人當庭拒絕與重新開庭后的再次拒絕以及律師拒絕辯護;法律援助中的法律責任;律師在不同訴訟階段的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的差異;律師辯護人與非律師辯護人享有訴訟權利的差異;律師法修改的情況。
5、證據:證據種類中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據的理論分類;免證事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6、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決定權與執行權分配;逮捕的條件、特殊逮捕的程序;拘留的條件;取保候審期間與監視居住的區別;保證人的義務與法律責任,尤其是連帶責任的情形;保證金的數額及沒收的性質。
7、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被告人的確定;調解。
8、立案: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
9、偵查:訊問程序;檢查、搜查程序;鑒定機構的設置;偵查羈押期限。
10、公訴:審查起訴中的特殊情形處理;不起訴的三種具體情形及其救濟。
11、審判概述:直接言詞原則與集中審理原則;人民陪審員制;審判委員會的職權;審判長的選任;應當不公開審理的四種情形。
12、一審:庭前審查中特殊情形的處理;庭前證據移送中“主要證據”的范圍;證人不出庭的情形;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權;延期審理與中止審理;撤訴;法院改變罪名和改變指控事實等問題;被告人認罪程序的特點。
13、自訴:自訴可以轉化為公訴的情形;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的具體情形;公訴轉自訴案件的特點;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
14、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特點;簡易與普通程序的轉換。
15、二審程序:上訴與抗訴的區別;全面審查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二審的審理方式;二審的裁判中,“應當發回重審”的情形;二審中的附帶民事訴訟。
16、死刑復核程序:共同犯罪的復核程序;二審改判死刑案件的復核;應當發回重審的情形。
17、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申訴的時間和次數;死刑復核的申訴程序;再審案件的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審限;再審應當開庭的情形。
18、執行:死緩期間犯罪的處理;死刑的執行與停止執行;暫予監外執行。
19、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分案處理原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特別訴訟權利。
20、涉外訴訟程序與司法協助制度:外國籍當事人委托中國律師進行辯護或代理原則;涉外案件的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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