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真題的研究,考生應該盡量達到以下幾個層次:
(一)熟悉考題,把握命題考點
通過對真題的研究,熟悉命題中的常考點、必考點,熟悉命題的基本特點和模式,例如把握具體考點的命題方向、視角,熟悉哪些知識點可能相互結合予以命題。
(二)做對真題,牢記正確答案
就刑法的真題而言,答案應以官方公布的為準,尤其是2006年之后的考題,官方公布的答案沒有問題。不要輕易否定官方答案,如果對官方答案提出異議,其主要原因可能是自己的理論不能解釋真題而已。
(三)解剖真題,理解命題思路
研究真題,不要在意自己是否選對答案。做錯了,多想想自己為什么做錯,之所以犯這樣的錯誤,原因究竟是為什么,以便下次針對同一問題,再也不要犯相同的錯誤。當然,做對了,也不是就放任不管,而是多想想,這個題的考點是什么,為什么會這樣命題。換言之,無論對錯,都必須知道為什么。
(四)舉一反三,掌握關聯考點
我們復習歷年真題,是為了應對當年的考試,如何在過去的考題與將要進行的考試之間架起一道溝通的橋梁,就是我們復習所要追求的目標。所以,在準確理解真題的考點之后,還要多想想,與該題考點直接、間接相關聯的知識點還有什么。因為將來在針對同一考點進行命題的時候,為了避免考題重復,命題者會選擇另外的視角或者換個說法、換個命題進行考核。以下對歷年真題的解析就是按照上述要求展開,在此略舉一例加以說明:
【經典考題】(T20080206)甲、乙上山去打獵,在一茅屋旁的草叢中,見有動靜,以為是兔子,于是一起開槍,不料將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個彈孔,甲、乙所使用的槍支、彈藥型號完全一樣,無法區分到底是誰所為。對于甲、乙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A.甲、乙分別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構成犯罪
解析: 本題考點與思考路徑如下:
1.故意、過失與意外事件的區分。甲、乙兩人沒有認識到人的存在(“以為是兔子”),所以不成立故意殺人罪;甲、乙兩人的行為發生在山上茅草屋旁邊(“在一茅屋旁的草叢中”),行為人應該認識到有人的存在,所以不成立意外事件,而是過失行為。即本題中甲、乙兩人的行為都是過失行為。
2.過失犯罪的相關理論。過失實行行為只有導致實際的侵害結果才能成立犯罪(過失犯罪屬于侵害犯),即必須證明其過失實行行為與實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我國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共同故意犯罪,過失行為之間不可能成立共犯,所以對甲、乙兩人的行為應該分別認定,相應地,也就不能適用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即本題需要論證究竟是甲還是乙的行為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3.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本題中證據能夠證明一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但是卻不能證明究竟是甲還是乙的行為導致,那么,根據疑罪從無、疑罪從輕的原則,甲、乙兩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都沒有因果關系。如果認定任何一人或者兩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那么證據的證明力都達不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存在冤枉無辜的可能性。
本題結論就是:甲、乙兩人的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在法律上不存在因果關系,不成立犯罪。AB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
注意以下關聯考點:
1.如果甲、乙兩人都射中了被害人心臟等致命部位,即兩人的行為都是能獨立導致被害人死亡,則兩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都有因果關系(即二重的因果關系)。甲、乙兩人則分別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2.如果甲、乙兩人合作,共同過失行為(即一個過失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兩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兩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屬于共同過失犯罪(注意:不是共同犯罪,也不需要認定為共同過失犯罪,按照各自的行為分別定罪處罰)。
3.如果甲、乙兩人發現草叢中獵物旁邊還有小孩,仍然開槍,結果導致小孩死亡的:
(1)在甲、乙兩人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形,無論誰導致了結果發生,無論能否查清誰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兩人都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共犯(間接故意)。
(2)在甲、乙沒有共同故意的情形,如果查清由其中一人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分別認定為故意殺人既遂與未遂;如果兩人行為競合在一起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即二重的因果關系),兩人都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如果無法證明是誰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但能證明由一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的,由于存在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兩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4.如果甲、乙的行為導致重傷結果,具體情形與結論參照上述原則。只是要注意,在同時故意傷害的情形,如果導致一個輕傷,能證明由一人行為導致,但不能證明具體是誰導致,則甲、乙無罪(故意傷害輕傷的未遂不受處罰)。本題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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