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理解是記憶的基礎。概念和原理作為客觀事物的本質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無不是人們在實踐的基礎上,經過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才形成的,因此,掌握了一個概念的邏輯推理過程,把握了其各個法律特征,才算真正理解了這一概念的精神實質。因此我們對民法教科書中一般闡述性的內容,其關鍵在于理解和領會,而不必逐字逐句去死記硬背。
同時,學習民法理論,除了完整準確地真正弄懂最基本的民法概念和它們的法律特征外,還需要以研究各種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為中心,在比較中系統地掌握民法學的基本內容。在專門研究了各種獨立的法律制度以后,我們還應注意針對某些制度中一些專門性的特殊規定,作更深的研究。同時自然要注意,我國民法中所規定的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其實它們相互間都是具有內在的客觀聯系的。這種客觀的邏輯聯系,就是民法在理論上近乎完美的系統結構,即所渭民法的理論體系,如前所述,無須贅言。故民法的學習重點,一言以蔽之,就是所謂“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論。可以說,這就是考生們在復習中需要掌握的民法的最重點的學習內容。
最后還要注意,由于司法考試內容龐雜,特別是與經濟有關的法律法規特別多。因此考生在復習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所謂經濟法律關系,無非是橫向的民事法律關系,縱向的經濟行政法律關系,以及少量的經濟犯罪刑事法律關系,所以,這一大部分內容,只要以民法為中心,以行政法的基本制度為框架,即可以把握其基本規律。也正因為如此,成文法才出現了民法這樣一部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才有了行政法這樣的調整縱向法律關系的最基本的規則。
目前的司考中,案例題不但是必不可少的題型,而且可以說已經占據了以前歷次考試的大部分內容,在民法考試中當然更不能例外。考試所面對的,實際上是一些只包含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案情介紹。所以,就考試本身而言,答題者的任務簡單而言,其實只要一步步地分析出每個案例中的全部法律關系來,就算達到了答題的基本要求。因為對具有法學基本知識的人而言,只要他能弄清一個案例中所包含的那一層層的法律關系,正確地認定了它們的法律性質,順理成章也就能了解其最基本的權利及義務了。因此我認為,法條的具體規定只能是法的精神的具體體現,任何人都不可能記住全部的各種具體規定,進而任何考試也都不應當以考法條的具體規定為其最主要的內容,起碼在民法考試中是如此:我覺得結合復習具體法律制度查找一下具體的規定即可以了,這樣做可能對了解法條的規定與掌握具體制度的要點都會有好處。
至于在復習的過程中,盡管強調對基本概念必須熟記,但對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論還是應先理解其構成要件和理論要點的精神的;目前我們的各種考試中,死記硬背總是難免的,但一般還是放到考試前的最后兩個月再去進行系統的反復背誦。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大量出版的各種應試題解,無疑均可作為考生們復習的一種參考資料,但老師出題時總是圍繞民法教學的理論體系和教學要點來進行的,所以,作題只能是掌握題型以及答題技巧的一種途徑,如果陷入題海之中,不把最大量的時間放到對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論的掌握上去,那只能是本末倒置。
還需要說明的是,從理論上講,不論人們給法律職業上多么理想主義的光芒,司法考試畢竟是一種職業準入程序。正所謂苛刻的職業考試無疑在不斷提高進入法律職業的門檻。目前的說法是,司法考試的水平應當略高于本科生,因此,意識到進入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難度,對于參加司法考試的人來說,不是沒有好處的,基于此,才能正確安排復習時間,正確知道自己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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