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考試中答題時間安排不合理,在其它題目上耗時過多,以至有可能會答的題目根本沒有時間作答。
二是在司法考試中復習不夠充分全面,這道題正好出到了自己復習的“盲點”,看完題后,腦子一片空白,找不到分析案情的切入點,根本不知如何作答。
三是弄清楚了題干中所交代的各種法律關系,但對相關考點把握不夠準確,受到題目里故意設置的干擾信息的迷惑,誤入歧途而失分。
四是看懂了題目,但平時實戰訓練不夠,沒有養成解析司法考試案例分析題的正確思路,掌握正確的做題方法,下筆寫起來,羅哩羅嗦,眉毛胡子一把抓,寫得很多,卻不得要領。犯了通常所說的“答不到點子上”的錯誤,費力又不討好。
五是沒有仔細、全面、連貫的審題,便倉促下筆作答,但很快發現自己的觀點前后矛盾,于是再返回來重新分析題目,否定前面的答案,這樣一來,不光浪費有限的答題時間,而且導致試卷答題次序顛倒,箭頭亂飛,涂改嚴重,卷面效果一塌糊涂。閱卷老師需很費力地才能找到你答題的得分點,卷面分數因此而受到影響。
六是題目都回答了,但沒有掌握基本的做題技巧,答題因標注不明而失分。比如,一道案例分析題總共包含六個小問題,正確的答法是按照順序依次作答,并且清清楚楚地標明第一個小問題答案在哪,第二個小問題答案在哪,第三個……第六個。而有些考生在作答時除了標明第一個小問題外,對剩余問題不做任何標注,連在一起作答或做出的標注極不明顯,兩個問題之間去間隔無空行,給閱卷老師閱卷工作帶來麻煩,有時會直接影響分數。
其六,知識點復習到了,也寫出來了,但因為關鍵概念答錯或核心詞匯寫錯而被扣分。比如,合同法中如果將“締約過失責任”寫成“違約過失責任”就會被扣分;2009年卷四第一題第六問中,很多考生因為“交通肇事罪”中的“肇”字不會寫或寫錯而被扣分。
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找到司法考試中案例題失分的原因,2011年司考必定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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