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司法考試的各個學科而言,刑法既不像民法(特別是其中的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那樣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一般人還是會覺得“合同”或“婚姻”比“犯罪”離我更近一些;也不像刑事訴訟法那樣嚴格遵循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這一“按部就班”的程序,刑法特別是刑法分則多少顯得有些凌亂。但無論是在過去的律師資格考試還是在現在的司法考試中,就分值而言,刑法的分值一直居高不下。目前的滿分600 分制,刑法每年都維持在80分左右;就題型而言,刑法一直比較穩定: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分析題,甚至包括論述題和法律文書寫作題。任何一個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都必須直面刑法這座“既莊重又厚重”的大山。
這里的客觀型試題,即為第二卷的刑法選擇題,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而這里的主觀型試題,則是指第四卷的刑法案例分析題,甚至包括論述題或法律文書寫作題。限于篇幅,這里不對如何做好主觀型試題,或者說主觀型試題的答題方法和技巧展開講解。只是強調一點:在重視客觀型試題的同時,千萬不能忽視對主觀型試題的練習,一定要親自動手寫、親自演練。只有多練、勤練,才能在考場上應對自如、表達嚴謹連貫,拿到比較理想的分數。
我曾想,有多少人曾經認認真真地把歷年真題的第四卷,從頭到尾寫上一遍?每次的反饋都一模一樣:從未有人或極少有人這么做過。這些考生的想法都“驚人的相同”:既然我能把刑法的選擇題做好、做對,說明我對知識點掌握得很不錯,那么答第四卷的主觀型試題不就是順理成章嗎?這種“推理”看似有道理,實則大錯特錯。能做好選擇題,只能代表該考生對知識點掌握得比較全面、細致、到位,但這只是一種“學習和理解”的能力(當然還有記憶能力,畢竟有些試題只要記得住、記得準就能得分),而第四卷的主觀型試題要求的是一種“表達和應用”的能力。這種能力絕不是做好選擇題就能自動獲得的,只能通過親自動筆寫和反復練習才能達到。因此,考生在復習時,一定要抽出相當一部分時間,把第四卷的主觀型試題親筆寫一寫、練一練。然后對照著參考答案,查找自身在答題的邏輯順序或語言表達等方面的不足,以期獲得真正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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