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司法考試都被冠以“國家第一大考”的稱謂,司法考試命題的難與細是所有考試中“出類拔萃”的:難在一道題往往涉及到多部法律的內容規定、細在考查到某個司法解釋甚至是批復的規定內容。因此,坊間有“司考不看聰明才智,通過在于苦讀勤練”之說,通過司考的人更被稱作考試人才而非法律精英。在實踐中,包括筆者參加司考的經驗感受也可以得出這樣的印象——只要你多做模擬題目和歷年真題(最好是采取題海戰術)、多閱讀對比性的重點法條,也即保證充足的備考時間,即使你再笨、你先前對法律再一竅不通,往往也不會影響你安全通過司考。為什么這樣說?筆者是這個感覺,通過了司考的同事也是這樣的答案。而且,自詡對文科考試深有心得和有小聰明的筆者也是“再而三”考試才通過司考,也是這個“深刻教訓”使然:筆者前兩年復習都是很注重法學理論方面的題目,認為只要深諳法律關系、精通法理,對法律難題都是可以無往不利的,但結果都是與司考“擦肩而過”;第三年備考,筆者逼自己參加最不愿意的“題海戰術”,逼自己熟讀《重點法條》,每天在辦公之余就是做題目、每天逼自己做題到凌晨2點后才睡……人憔悴了,司考標準教材未看過一遍的我卻高分通過司考了。于是感嘆:司考不就是比耐性、比時間、比恒心的嗎?
從分析今年的司法考試題目可知,今年的命題方式和思路較往年的顯著變化是——法理部分的分值加大、更偏重理論方面的知識考查。這樣下來,像往年一樣苦讀勤練的考生的考試感覺都不是那么良好,特別是專業不是法律類的考生,更加懊惱和灰心,甚至是惱怒命題者。倒是法律類專業畢業的考生,自我感覺都會相當良好。這個變化好不好?至少筆者是推崇備至的。
在審判實踐中,筆者碰到過不少已經通過司考的盛氣凌人的訴訟代理人、當事人,他們開口閉口就談什么法律規定、立法目的,動不動就從實體、程序等方面對主辦人、法院進行刁難,似乎他的意見與觀點就是法學權威與審判必須依據的規定,只要相左,都是“法官不懂法”、“案件裁判有貓膩”……碰上上點年紀法官,只要這些訴訟代理人、當事人知道法官是沒經過司考的,就會更加氣焰囂張地“賣弄法學專長”,神態透露的信息無外乎就是——不懂法就不要瞎裁判,否則,告你沒商量!有時,筆者會忍不住想說:這個世界只有你通得過司考?你拿的是什么證?你考了多少分?
這些所謂半桶水“法學專家”如果真懂法,是依法維權、依法爭辯還好,然而他們大部分都是沒有經過系統法律學習而僅通過司考的半路出家者,對某個法律關系,他們不可謂鉆得不深的,從司法解釋到批復、立法目的,一概俱全都讀到、研究到,但唯獨缺了對法理的研究,深到鉆了牛角尖而不能自拔。所以,他們的觀點往往就是一葉障目、以偏概全的,是不可取的。如果將對某一法律規定研究得無以復加比作一個勞斯萊斯汽車的某個配件,那么它的性格無疑是出類拔萃的,但如果將它安裝在比作司法法律大環境(里面有法院之內的操作性規定、有法律沖突適用規則等)的一般轎車里面替代同類配件,你說這個汽車是否能夠順利運行?至少筆者認為是不行的,即使運行得一時,終究會因為兼容性問題而釀成大禍。又回到原來的命題,筆者的結論是:通過那樣的司考命題方式和思路得出的司考通過者并非都是真正的法學精英,除非他們本身就是從事法學研究、法律工作或者就是法律專業科班出身的,才有這個可能;先前對法律一竅不通卻通過復習考試得證的,也許得證后也最多不過是一個“半桶水”的一知半解者而已。
也許是看到、研究到筆者所提的這些現象,有關司考的命題單位就會深思:我們通過司考要產生什么樣的人才?是一個鉆營的考試人才,還是得到職稱的法律精英?如果按照傳統的命題模式,得出的人才無疑是前者,坊間有個傳說:最高法某年進了五個法學博士生,要求他們通過司考才能被任命為審判人員,結果考了兩年,僅有一個能通過,剩余四個一怒之下辭職走人!是法學博士生不如一般的司考通過者?還是這四個法學博士生原本就是“東郭先生”?如果他們是東郭先生,如何能在千軍萬馬中脫穎而出,擠過通向最高司法殿堂的獨木橋?答案是不言自明的。
如何求變?使司考能實現真正出人才的目的?今年的司考命題無疑就是很好的嘗試與試驗,原本對法律一竅不通卻妄圖通過啃教材與做題才通過司考?以往行,但他們不得不對今年的考題感到發怵——連鑰匙都沒有、談何找鑰匙開鎖(法理這把鑰匙都一竅不通,談何運用法理解題)?大比例的法理、理論題的涌入,考究的就不再僅僅是司考教材和法條,而是一種法學素質與法律休養,如果這種素質與休養在你個人素質與休養所占比重不高,即使你僥幸答對了其他題目,這類題目你通過不了,你就不能通過司考,你就不會成為通過司考的法律東郭先生,以往的通過了司考卻還是法律半桶水的情況將不復存在,通過司考的考生都是法律精英,那這樣,司考的終極目的不是實現了嗎?
今年司考命題思路的變化是可喜的、方向是正確的、模式是科學的、目的也是明確的,應該得到繼續的執行,長此以往,司考就能源源不斷地為國家造就更多法學精英,中國的法治的步子就會邁得更加快速、穩健。
(作者單位: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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