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一)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共通要件
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皆有的要件。因我國民法通則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即有效)要件,沒有對成立要件作出明確規定,而后公布的合同法對兩者稍做了區分,所以,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以采通說加以概括。
1、有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的共通要件因單方行為和雙方行為而有不同。在單方法律行為,當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為即告成立;在雙方法律行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時法律行為方告成立。
2、標的須確定并且可能。標的確定,指關于標的表示須達到能被具體認定的程度。例如買賣的價金以及委任的授權事項等,須能確定。認定標的確定與否的時點,通常為行為成立時。標的可能,指標的在客觀上須具有實現的現實性。來源:www.examda.com
(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特別要件
這是指法律對某些法律行為的特別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為皆有的要件。
1、在有因行為,原因欠缺法律行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別要件;采集者退散
2、在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三)法律行為成立的效力
法律行為的成立,表意人必須受意思表示的約束,不得擅自變更和撤回。法律行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這是指法律行為按意思表示內容發生效力的必要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了生效條件的,當事人的意思才被法律認可,從而產生預定的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護。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包括意定條件和法定條件:
(1)意定條件即當事人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來源:考試大
(2)法定條件即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下面主要研究一下法定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行為人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才能實施意思表示。所以,民事法律行為以行為能力適格為其首要條件。對于自然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實施與其意思能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而在能力范圍之外的行為,除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者外,不構成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為,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純獲利益的行為不受該條件的限制。無行為能力人因不適格,法律否認其有意思能力,所以實施的行為就不能發生民事法律行為的固有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其行為能力范圍之內實施的行為,構成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為。對于法人,要求其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范,如果法人或其代表人的行為與法人的目的事業不一致,如超越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經營,在相對人善意的情況下,仍然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實
是指內心的效果意思須與表示意思一致,如因內心有保留、認識錯誤、誤傳、誤解、受欺詐或脅迫、顯失公平等,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不一致的,則會發生無效或被撤銷的后果。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杜會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為須有合法性
1、標的合法,民事法律行為的標的即意思之內容,須合法。所謂合法,并不是要求意思非得有法律依據,而是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所謂強制性規定,系指命令當事人無條件實施一定行為或不得實施一定行為的規定;所謂社會公共利益,通說解釋為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行為如果違反兩者的要求,即屬違法,其行為不生意思表示所欲實現的效力。在任意性法律規范,當事人得自主決定,可以自由排除適用該規范。
2、在法律對某些行為有特別要求的,必須滿足該要求時,民事法律行為方能生效。如法律規定不動產交易與抵押、法人合并與分立等均需經過登記程序,未經登記這一程序即使其他條件都符合要求,也不能生效。
【分析】
甲將房屋一間作抵押向乙借款2萬元。抵押期間,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萬元購買甲的房屋,甲也想將抵押的房屋出賣。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甲有權將該房屋出賣,但須事先告知抵押權人乙;
B、甲可以將該房屋出賣,不必征得抵押權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將該房屋賣給丙,但應征得抵押權人乙的同意;
D、甲無權將該房屋出賣,因為房屋上已設置了抵押權。
【解析】
本題考查已設定抵押標的物的轉讓條件。擔保法第49條第1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既然丙為知情人,抵押人就無需對他告知,所以A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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