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軟件著作權的客體和主體
(一)軟件著作權的客體
軟件著作權的客體是指計算機軟件,即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說明、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二)軟件著作權人及其權利歸屬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法享有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即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如無相反證據,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委托開發、合作開發軟件著作權的歸屬及行使原則與一般作品著作權歸屬及行使原則一樣,但職務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歸屬有一定的特殊性。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1)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2)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入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二、軟件著作權的內容
(一)軟件著作人身權
1、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二)軟件著作財產權
1、專有使用權。其具體包括:來源:www.examda.com
(1)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考試大論壇
(4)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5)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6)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專有使用權。
2、使用許可權,即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汀立許可使用合同。使用許可分為專有許可或非專有許可。沒有訂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來源:考試大
3、轉讓權,即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三、軟件著作權的期限和限制
(一)軟件著作權的期限
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二)軟件著作權的限制
為了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保障軟件的正常使用,促進軟件開發技術的發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了軟件著作權的限制。
1、合理使用。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2、用戶的權利。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有下列權利: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
3、相似的開發。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于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
四、軟件登記
為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件登記,并對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軟件登記分為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件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件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件登記機構。軟件登記文件是證明登記主體享有軟件著作權以及訂立軟件許可合同、轉讓合同的重要書面證據,但軟件登記不是軟件著作權產生的依據,未經登記的軟件著作權或軟件許可合同、轉讓合同仍受法律保護。
五、侵犯軟件著作權行為及法律責任
(一)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2、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3、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4、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5、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6、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二)承擔綜合法律責任的侵權行為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2、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3、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4、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5、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三)軟件復制品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軟件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或者軟件復制晶的發行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將給復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件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后繼續使用。該規定起到了禁止用戶持有和使用侵權軟件復制品的作用,加大了軟件著作權的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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