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1.A市市政工程公司負責翻修該市建設大道。開工第三天,在大路右側挖了一條深溝并設置了路障和夜間指示燈。第四日夜間施工結束時,工人甲忘了把路障擺好、把指示燈打開,就回去休息了。當夜,行人乙路過該段道路時,為了躲避突然從馬路旁邊騎摩托車斜插過來的丙,就往路旁閃,結果因為天黑,掉進了市政公司挖的深坑。乙身上多處受傷,花去醫療費5000元。請問乙的醫療費應當如何承擔?( )
A.由市政公司和丙按各自的過錯分別承擔
B.由市政公司和丙承擔連帶責任
C.由工人甲承擔
D.由市政公司單獨承擔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市政公司沒有盡到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適當安全措施的義務,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責任。至于甲,因為屬于職務行為,因此不需要向丙承擔責任,可以由公司根據其過錯向其追償。本題的關鍵在于,丙對于乙的損失也有過錯,是否應當和市政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題市政公司和丙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了乙的損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