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甲廠業務員小李2004年8月10日出差到北京,當晚住宿“紅景酒店”。小李將行李存在酒店存包處,服務員驗收后將存包卡交給小李。8月12日,小李離開酒店取行李包時發現,包內包裝良好的兩套儀器,已經進水發霉。經查得知原來酒店的存包處漏水所致。請問在正常情況下,小李最晚何時可以要求酒店賠償儀器損失?( )
A.2005年8月10日
B.2005年8月12日
C.2006年8月10日
D.2006年8月12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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