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劉某與張某離婚,法院判決2歲的兒子由劉某撫養,張某每月給付200元撫養費。2005年8月,劉某覺得每月200元的撫養費根本無法維持兒子的基本生活與學習,在與張某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劉某應當通過怎樣的程序加以解決?來源:考試大
A.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增加撫養費
B.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C.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增加撫養費
D.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裁決,要求增加撫養費來源:考試大
【正確答案】 B來源:www.examda.com
【答案解析】《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故A項說法錯誤,B項說法正確。《仲裁法》第3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故C項說法錯誤。民政部門并沒有對此類案件的裁決權,D項說法錯誤。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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