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N區居民邵某請鄰居葉明星幫忙,在A市F區永一副食商亭(該商事為坐落于A市S區的海龍食品公司設立,用的是海龍食品公司的營業執照)購買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開啟到第三瓶啤酒時,該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將邵某及其朋友和家人都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事情發生后,趕快送往醫院治療,并迅速到出售該啤酒的永一副食商亭交涉。永一副食商亭派人到邵家查實,確認該爆炸的啤酒為該商亭所售,但認為該事故的發生是因為啤酒產品質量問題,責任在啤酒廠(該啤酒為L省D縣紅山啤酒廠生產),讓邵某找廠家索賠。邵某因傷住院半個月,花費了5000多元醫療費,其朋友喬某、李某、其子邵某也各花費了數十元至上百元不等,這些錢當時都是由邵某支付的。事情發生一個月后,邵某治好了傷,準備到法院起訴,要求侵權者賠償上述所有損失。邵某為此到律師事務所咨詢。現假設你是值班律師,請回答:誰可以作為本案原告人?
A.邵某
B.喬某
C.李某
D.邵某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產品質量導致財產、人身傷害案件中原告的確定《民事訴訟法》第49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民法通則》第122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本題中A、B、C、D項所列四人均被同一啤酒瓶炸傷,均有訴訟權利能力,均可作本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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