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與乙男系夫妻,婚后生一女,后因乙男準備出國,加之性格、生活習慣不同,平時多有爭吵,致使感情不和,最終導致雙方感情徹底破裂。雙方雖然準備協議離婚,但因對雙方共有財產的分配及處理存在分歧,故甲女訴諸法院,要求離婚、取得對子女的撫養權并請求分得雙方共同財產的2/3。在法庭調查時,甲女向人民法院提供了雙方共有財產的清單并附具相關證據。對此,乙男則認為,該財產清單中的寶馬轎車、兩件清代古董及1幀字畫系其婚前財產,不應作為婚后雙方共有財產予以拆分。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寶馬轎車有婚前個人財產公證書;兩件古董經甲女承認定為乙男婚前個人財產;一幀字畫有乙男婚前從甲處所購,并有購畫發票為證。下列敘述正確的有
A.寶馬轎車為乙男個人婚前財產,乙男無須舉證
B.兩件古董為乙男個人婚前財產,乙男無須舉證
C.一幀字畫為乙男個人婚前財產,乙男無須舉證
D.寶馬轎車、兩件古董、一幀字畫,乙男主張個人婚前財產的,應負舉證責任
【正確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題涉及舉證責任的免除問題。依《民訴意見》第7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或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故本題選項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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