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了證據交換制度。下列關于證據交換制度的表述,正確的是
A.開庭審理前,當事人必須交換證據
B.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C.證據交換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無需人民法院認可
D.證據交換通常不超過兩次,特殊情形除外
【正確答案】 BD
【答案解析】 考點證據交換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7條,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第三十八條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另,根據第40條,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后提出反駁并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 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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