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出差常住被告阿布阿買提工作的招待所,因而關系密切。1998年4月29 ,當原告又出差住宿時,被告請原告到家吃飯并向原告提出借5千元買車用。第二天,原告借給被告人民幣6500千元,被告為原告留下借據。1998年11月,原告在向被告人索要欠款時,被告講只能用其摩托車來抵債,否則,無錢還借款。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同意被告的要求,摩托車作價5200千元歸原告所有,被告要回了借據。事后,原告因駕駛摩托車發生事故,使得車子報廢,便于1999年8月8日起訴到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所寫5200千元借據的復印件為證據,要求被告人還款。如果本案原告不能提供借據的原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而且被告又否認借款的,人民法院應該
A、以借據的復印件為定案依據,判決被告還款
B、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C、轉移至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D、繼續調查取證,直至查明真相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題考查證據效力。本案原告不能提供借據的原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則作為派生證據的“借據的復印件”孤證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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