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乙、丙、丁各出資500萬元共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甲以一塊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500萬元出資,甲將該土地交付給公司,但一直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成立后,甲又將該地設定抵押,向某銀行借款500萬元,雙方 辦理了抵押登記。甲將該筆借款投入股市,不久即血本無歸。因甲無力還款,銀行欲行使抵押權,與乙、丙、丁發生糾紛。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甲將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于銀行的 行為無效
B. 銀行可以取得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 押權
C. 股份公司有權拒絕銀行行使抵押權
D. 乙、丙、丁有權拒絕銀行行使抵押權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本題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資、抵押問題。根據《物權法》第9條第l款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法第l45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本題中,甲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出資,應
當辦理變更登記,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由于甲未辦理變更手續,故該建設用地使用權仍歸屬于甲,而未轉為公司財產。因此,甲將該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的行為有效,且銀行根據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登記取得抵押權。故ACD項錯誤,B項正確。
12 中國甲公司與德國乙公司簽訂一份包含仲裁條款的設備買賣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發生異議,下列說法哪一項是不正確的?
A. 當事人可以向選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請求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B. 當事人可以向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請求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C. 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協議簽訂地中級人民法院請求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D. 當事人不得向被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請求認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仲裁法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伸莓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故D項錯誤。
13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些事項不需要由法院院長批準或決定?
A. 拘傳
B. 罰款或拘留
C. 裁定按撤訴處理
D. 對判決上訴的案件的審理期限的延長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C。《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因此,AB選項需要院長批準,不選。《民事訴訟法》第l49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民事訴訟法》第l76條第l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民事訴訟法》第l80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30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因此,D選項需要院長批準,不選。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裁定按撤訴處理需要院長批準,C項當選。
14 張老漢在甲市中心醫院就診,在手術過程中大出血,最后落下了后遺癥。張老漢認為醫院在手術中出現了失誤,遂起訴醫院要求賠償。在訴訟舉證期間,張老漢稱,根據手術前后的記錄可知,院方存在醫療過錯,而被告甲市中心醫院則辯稱由于陟及醫院內部程序,手術的記錄不能提供給法庭參考。對此,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 法院有權親自為張老漢調查取證,強迫醫院提供該證據
B. 法院可以推斷院方存在過錯,據此作出判決
C. 法院應根據舉證責任的規定,認為張老漢無力舉證而判其敗訴
D. 法院應要求張老漢提供有關的證據線索,如果可以證明手術記錄確實含有醫療過錯方面的記載,則可以據此判決醫院敗訴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因此B項應選,無須強迫醫院提供證據,也無須原告再進一步取證或者提供線索,A、C、D項錯誤。
15 甲公司2010年獲得一項外觀設計專利。乙公司未經甲公司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該專利產品。丙公司未經甲公司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所為的下列行為,哪一項構成侵犯該專利的行為?
A. 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該專利產品
B. 銷售乙公司制造的該專利產品
C. 許諾銷售乙公司制造的該專利產品
D. 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該專利產品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該法第12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用。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根據上述規定,對于甲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甲公司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翩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可見B項構成了對該專利權的侵犯;ACD項未構成對該專利權的侵犯。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項。
16 甲運輸公司與乙汽車經銷公司簽訂了10臺汽車的購銷合同,乙汽車經銷公司又與丙汽車制造廠簽訂了10臺汽車的購銷合同,乙、丙質量異議期為3個月。半年后,甲運輸公司認為從乙汽車經銷公司購買的10臺汽車有質量問題,準備以違約為由起訴乙汽車經銷公司。關于本案當事人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A. 甲運輸公司應以乙汽車經銷公司與丙汽車制造廠作為共同被告
B. 甲運輸公司應以乙汽車經銷公司作為被告,將丙汽車制造廠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C. 甲運輸公司以乙汽車經銷公司作為被告,不能將丙汽車制造廠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D. 甲運輸公司以乙汽車經銷公司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丙汽車制造廠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對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證據已證明其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或者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或者作為收貨方已經認可該產品質量的,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在本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乙、丙質量異議期為3個月,而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提出異議,所以丙汽車制造廠作為甲、乙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不能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更不可能成為本案的共同被告,所以AB選項錯誤,C選項是正確。《民事訴訟法》第56 條第1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對甲、乙雙方的訴訟標的,丙汽車制造廠并未認為其有獨立的請求權,所以丙汽車制造廠不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D項錯誤。
17 甲乙為夫妻,因夫妻性格不合,總是發生爭執而決定離婚,雙方對財產的分割無法達 成一致意見,遂起訴至法院并要求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下列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A. 婚后甲繼承的公司股權,遺囑聲明歸甲單位所有
B. 甲乙以甲父名義購買的甲父單位房改 房的房屋,產權登記在甲父名下
C. 甲婚前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購買的期 房,產權登記在甲名下,婚后甲繼續用個人工咨還貸
D. 婚后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甲名下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據此,本題中A項為個人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l2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據此,針對B項這類房改房購買的房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因此B項不選。《婚姻法解釋(三)》第l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l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據此,C項這類期房在雙方沒有約定和協議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甲方,C項不選。《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l8條第3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D項當選。
18 王某依公司法設立了以其一人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存續期間,王某實施的下列哪一行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A. 決定由其本人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兼公司經理
B. 決定公司不設立監事會,僅由其親戚張某擔任公司監事
C. 決定用公司資本的一部分投資另一公司,但未作書面記載
D. 未召開任何會議,自作主張制定公司經營計劃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C。《公司法》第58條規定:法律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該法第62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38條第l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C選項屬于公司投資計劃,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C選項錯誤。AB選項屬于對公司董事、監事及經理的選任,由股東決定;D選項中制定公司經營計劃屬董事職權,王某可以依法行使。因此,ABD選項說法正確。
19 甲的妻子非常喜歡玉器,甲為了慶祝他們的十周年結婚紀念日而購買了一塊價值3萬元的玉石,并委托雕刻家乙在玉石上刻下他和妻子的名字。乙見玉石質地十分好,起了愛慕之心、,于是傾注心血,耗費數日時間在玉石上刻上了“五女拜壽圖”的微雕,并將該微雕玉石送去參展,微雕展出后乙聲名大噪,有人甚至出價10萬元欲購得此物。甲向乙索要玉石時,乙拒絕返還,只愿意以購買玉石的原價賠償給甲。關于本案,下列說法中哪一項是正確的?
A. 乙基于原始取得獲得該微雕玉石的所有權
B. 乙基于繼受取得獲得該微雕玉石的所有權
C. 甲仍然擁有該微雕玉石的所有權
D. 該微雕玉石應歸甲、乙所共有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添附分為加工、附合、混合3種,所謂加工,是指對于他人之物進行加工、改造,使之成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物。在物權法理論上,對于加工物所有權的歸屬,應當首先從約定。若無約定,則按照加工物新增價值的大小來判斷加工物的歸屬。在本案中,如果乙是善意的,由于乙的加工使得原物價值大增,應該由乙享有對加工物的所有權。但是,乙是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對他人財產進行加工。按照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實務中一般認為未經他人同意對其財產加工的,應當恢復原狀。若不能恢復原狀,則不論加工物新增加的價值較之原物的價值如何,都應由原物所有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本案中乙未經他人許可,故意在他人之物上進行違反所有人真實意思的加工,當屬惡意,因此ABD項均為錯誤的選項。只有C 項是正確的。
20 甲公司因業務開展需要聘請一精通法律實務的常年法律顧問。甲公司的總經理知道該市公正律師事務所的張紅律師是本市律師界的重量級人物,精通業務,尤擅訴訟事務。甲公司的總經理前往公正律師事務所要與張紅律師簽訂一份委托合同。不料,接待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該所另一張紅律師。甲公司遂與該張紅律師簽訂了委托合同。該張紅律師剛獲律師資格,律師業務不是很精通。甲公司查明此事以后,欲解除與該張紅律師的委托合同。為此引起糾紛。下列表示正確的是:
A. 甲公司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達到為由要求律師事務所承擔違約責任
B. 甲公司可以以總經理沒有授權委托書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C. 甲公司可以以欺詐為由撤銷合同
D. 甲公司可以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合同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D。本題考查合同的效力認定。依《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題中雙方簽訂委托合同不久,尚無具體委托事項發生,就不存在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故A項錯誤。甲公司與公正律師事務所張紅律師所簽訂的委托合同是一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當事人的人品、才能、聲望和操守對合同的履行和實現具有重大意義,依《民通意見》第71條的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故本案中,甲公司誤認當事人構成重大誤解。甲公司可以以重大誤解為由主張撤銷與該張紅律師的委托合同,故D項正確。 法定代表人的性質與法人機關類似,實施代表行為時并無獨立人格。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無須授權委托書。超出授權范圍,內部限制不可對抗外部善意第三人,代表行為有效。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授權委托書,故B項錯誤。《民通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題目中說是恰巧是另一個張紅,此張紅對他們要找另一個張紅不知情,并沒有欺詐的故意,故C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