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物的抗辯
對物的抗辯,是指因票據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因為是基于“票據本身的事由”而發生,所以又稱為“絕對的抗辯、客觀的抗辯”。下列事由可以構成對物的抗辯
(1)票據無效。如欠缺必要記載事項、有法定禁止記載事項(如:有條件的委托或承諾)、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更改、票面大小寫不一致;超過時效期間導致票據無效。
(2)背書不連續。
?。?)除權判決后;
2、對人的抗辯
對人的抗辯,是指因票據債務人和特定的票據權利人之間存在一定關系而發生的抗辯。
發生對人的抗辯情況下,票據本身是完全合法的,抗辯的理由來源于當事人之間的個人因素。所以“對人的抗辯”僅能對特定的持票人主張,如果票據發生流轉,則票據債務人不能對其他持票人以該事由進行抗辯?!皩θ说目罐q”又稱為“相對的抗辯、主觀的抗辯”。下列事由可以構成對人的抗辯
?。?)直接債權債務關系人之間,可以行使抗辯權,這是票據無因性原則的例外。
?。?)欺詐。此時,受騙或者受脅迫的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進行抗辯;
(3)盜竊、撿拾。對于盜竊、撿拾的票據,全體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
3、 票據抗辯的限制
所謂“抗辯切斷”是指即使出現可以抗辯的事由,但是票據債務人不得用來抗辯持票人。抗辯切斷只是針對“對人的抗辯”,因為此種抗辯事由是針對特定的持票人而言,如果換了其他人合法持票則票據債務人不能抗辯。
【真題演練】瀟湘公司為支付貨款向楚天公司開具一張金額為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付款銀行為甲銀行。瀟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貨物后發現有質量問題,立即通知甲銀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銀行貸款30萬元未清償。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2011-74)
A.該匯票須經甲銀行承兌后才發生付款效力
B.根據票據的無因性原理,甲銀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貸款未還為由拒絕付款
C.如甲銀行在接到瀟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損失甲銀行應承擔責任
D.瀟湘公司有權以貨物質量瑕疵為由請求甲銀行停止付款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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