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原告享有起訴的權利,被告享有答辯和反訴的權利。所謂答辯,是指被告或者被上訴人享有的對原告或者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駁。答辯權是當事人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是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的表現。其行使的目的是為了切實有效地維護當事人自己的合法權利,也便于法院審理案件時能夠兼聽雙方當事人提出的理由和意見,全面查清案情,分清事非,從而正確處理案件。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反訴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應與本訴有牽連,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或者理由基于同一事實或者同法律關系,應當在本訴做出裁判前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出,否則就不能合并審理,達不到吞并、抵消原告訴訟請求的目的。
答辯與反訴的異同:答辯與反訴都是被告(被上訴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但答辯不會增加新的訴訟法律關系并導致訴的增加,而反訴的一個基本屬性是訴,反訴的成立意味著成立了一個新的訴訟法律關系;答辯的目的是直接否定對方當事人的訴訟理由和請求。答辯成立的直接后果是原告敗訴,反訴的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原告的訴訟請求,反訴的成立并不必然導致本訴不成立。抗辯是義務人依據法律規定對權利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例如,訴訟時效是義務人經常援引的一項抗辯理由。因而,在買賣、承攬糾紛中,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質量異議等抗辯是答辯,不是反訴。但被告因為產品質量問題造成財產或人身損害而向原告提出賠償請求,則是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