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萬萬沒有想到,自己一直認為是A公司的員工,并且所有證據都證明其是A公司員工,現因與A公司發生爭議,A公司竟否認是其員工。后王某查社保繳納情況和A、B公司工商注冊情況,得知其社保的確是B公司繳納,工作地點也是B公司的注冊地址,而不是A公司的注冊地址。因工資是銀行轉帳發放,銀行又不配合,王某一時無法查知工資是哪個公司發放。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在未查明工資是哪個公司發放的情況下,王某根據社保是B公司繳納,工作地點也是B公司的注冊地址,A公司又否認自己是其員工,自己所有的證據竟無一個有A公司的公章的情況,決定以B公司為被訴人申請仲裁。
B公司收到王某的仲裁申訴書后,與A公司共同約王某調解。調解過程中,B公司稱王某與其沒有勞動關系,其只是受A公司的委托代辦社保,工資還是由A公司發放。對此,A公司也認可,但沒有達成調解結果。
王某告A公司時,A公司稱其是B公司的員工;當王某改告B公司時,B公司又稱王某是A公司的員工。究竟王某與A公司還是B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為慎重起見,王某決定聘請律師代理,并追加A公司為共同被訴人,還到銀行查知工資是A公司發放,即社保是B公司繳納,工資是A公司發放。
王某入職時工作證、通訊錄、工作單均是A公司的,工作地點掛的也是A公司名稱的牌子,王某與A公司、B公司三方調解過程中,B公司稱王某是A公司員工,A公司也認可,現查知工資也是A公司發放,按理確認王某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應沒有問題,但仲裁開庭時,B公司竟主動承認王某是其員工,唯一證據是社保繳納憑證。
王某犯難了:天啊!我究竟是誰的員工?
問題:究竟王某與哪個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局裁決和法院判決,王某與B公司有勞動合同關系,理由如下: (1)依據勞動部政策、精神(如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本案中的證據“工資”排在“社保”前面,所以應當依照“證據”先后順序裁決或判決勞動關系的主體,這似乎就是“A”公司。但是,同志們別忘了,該案中的工資是銀行代發,沒有出現王某簽名的工資單,或者王某沒有通過稅務機關查找“A”公司的《工資憑證》(也許A公司《工資憑證》上根本沒有王某的名字)。 (2)在第一證據“工資”沒有被完全證明是A公司還是B公司時,我們只有查證“社保”是哪個公司繳納。這時,在仲裁階段B公司突然改口說王某與其有勞動關系。“社保”證據的查證幾乎太容易了,在鄭州任何人憑借自己的身份號碼便可以查詢“養老保險”的繳納情況(其實許多縣級城市也可以查詢了)。 (3)在對以上兩個證據的分析中,我們完全可以判B公司與王某有勞動。實際上,這也是仲裁(勞動局)、審判(法院)勞動爭議案件時經常遇到的情形。 另,筆者在10幾年的人事工作實踐中,處理了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說是五五花八門,與勞動局、一審法院、二審法院,以及重申、再審、申訴法院過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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