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獎金遭到明確拒絕后,齊某于2007年4月4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該仲裁委認定齊某的申訴超過仲裁時效,故決定不予受理此案。齊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兌現拖欠的1.4萬余元獎金。
問題: 2、現今,諸多用人單位通過年終獎分期兌現的方式留住人才,作為人力資源工作者的您,認為這樣的方式是否合法?同時,對于本案當事人齊某最終能否成功的得到1.4萬元獎金,說說您的依據?
該案件真實判決如下: 1、法院審理認為,齊某、軟件公司于2006年12月23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但并未結算工資,直至2007年1月9日公司才支付公司2006年12月的工資。同時,齊某、公司的電子郵件也表明,公司對齊某所主張的獎金問題直到2007年2月7日才明確拒絕,故申訴時效應當從2007年2月7日起算,齊某于2007年4月4日申請仲裁,其請求未超過申訴時效。 2、該軟件公司的工資規則第三章第五款規定員工離職后不再發放離職前的獎金,該規定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者付出同等勞動應當取得相同的勞動報酬,這是勞動法規定的同工同酬原則。員工年終獎是對員工當年工作的考核,屬于考核年度的工資組成部分,考核年度之后員工的辭職、終止勞動合同等行為并不導致考核年度勞動者勞動的減少,不影響其考核年度的工作業績,公司據此扣發員工年終獎缺乏依據。同時,公司扣發員工離職前的獎金的行為既限制了勞動力流動,也造成付出相同勞動后,在職員工與離職員工的勞動報酬不同等的結果,與勞動法同工同酬以及不得克扣勞動報酬的規定相違背,故公司根據工資規則規定拒絕支付原告員工年終獎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判決被告該公司一次性給付原告齊某2003年至2005年度員工貢獻獎8256元、2006年度員工貢獻獎5940元,合計1.4萬余元。
相關推薦:
更多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