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三)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區法院受理了黎明麗(女)訴張成功(男)離婚案。7月13日,升湖區法院向張成功送達了起訴狀副本。7月18日,張成功向升湖區法院提交了答辯狀,未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8月2日,張成功向升湖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稱其與黎明麗已分居2年,分別居住于A市安平區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區法院以申請管轄權異議超過申請期限為由,裁定駁回張成功管轄權異議申請。后,升湖區法院查明情況,遂裁定將案件移送安平區法院。安平區法院接受移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
安平區法院在案件開庭審理時組織調解。
黎明麗聲稱:2005年12月,其與張成功結婚,后因張成功有第三者陳佳,感情已破裂,現要求離婚。黎明麗提出,離婚后兒子張好帥由其行使監護權,張成功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現雙方存款36萬元(存折在張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財產分割爭議。
張成功承認:2005年12月,其與黎明麗結婚,自己現在有了第三者,36萬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離婚,同意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財產分割爭議。不同意支付張好帥撫養費,因其是黎明麗與前男友所生。
黎明麗承認:張好帥是其與前男友所生,但在戶籍登記上,張成功與張好帥為父子關系,多年來父子相稱,形成事實上的父子關系,故要求張成功支付撫養費。
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在隨后的庭審中,黎明麗堅持提出的請求;張成功對調解中承認的多數事實和同意的請求予以認可,但否認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張好帥撫養費。黎明麗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安平區法院作出判決:解除黎明麗、張成功婚姻關系;張好帥由黎明麗行使監護權,張成功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存款雙方平分,生活用品歸個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財產分割爭議。法院根據調解中被告承認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實,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張成功存在過失。請回答第95—100題。
95.關于本案管轄,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項第95題)
A.張成功行使管轄異議權符合法律的規定
B.張成功主張管轄異議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
C.升湖區法院駁回張成功的管轄異議符合法律規定
D.升湖區法院對案件進行移送符合法律規定
【答案】BCD
【考點】管轄權異議
【解析】選項A錯誤,選項C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本案中,張成功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后才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因此,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因張成功提出異議的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裁定駁回其管轄權異議。
選項B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本題中,被告張成功的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應由其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經常居住地是A市安平區,即本案應由安平區人民法院管轄。
選項D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本題中,受理案件的升湖區法院在受理后發現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應當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即移送給安平區法院。
96.關于本案調解,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項第96題)
A.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先行調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
B.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如不先行組織調解,將違反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
C.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在當事人同意情況下可以再次組織調解
D.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未再次組織調解違法
【答案】ABC
【考點】法院調解
【解析】選項A、B正確。《簡易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本案是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安平區法院在審理本案時適用的是簡易程序,應在開庭審理時對本案先行調解。
選項C正確,選項D錯誤。《調解規定》第六條規定,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天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據此可知,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在當事人同意情況下可以再次組織調解,而非必須進行再次調解,法院未再次進行調解的也不違法。
97.對黎明麗要求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請求,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項第97題)
A.法院可以根據黎明麗的請求,裁定追加陳佳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B.如張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
C.無論張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都是錯誤的
D.如陳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
【答案】C
【考點】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據此可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之一是“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謂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將受原告和被告間訴訟結果的影響,從而使權利義務有所增加或減少。在本案中,陳佳與黎明麗與張成功之間離婚案件的處理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無論哪方勝訴對其權利義務都沒有任何影響。因此,她不屬于本案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法院不能通知其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98.下列雙方當事人的承認,不構成證據制度中自認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項第98題)
A.張成功承認與黎明麗存在婚姻關系
B.張成功承認家中存款36萬在自己手中
C.張成功同意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
D.黎明麗承認張成功不是張好帥的親生父親
【答案】ACD
【考點】自認
【解析】自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案件事實予以承認。自認制度適用案件的范圍是有限的,身份關系案件中與身份關系相聯系的事實不能適用自認制度。在有關身份關系的案件中,如涉及收養關系、婚姻關系等案件,涉及身份關系的事實主張不能因為對方當事人的承認而免除其證明責任。因為身份關系的案件涉及人身權利,這是當事人自己不能任意處分的。本題中,選項A、C、D中提到的事實是與身份關系相聯系的事實,不能適用自認制度。
99.下列可以作為法院判決根據的選項是( )。(2011年卷三不定項第99題)
A.張成功承認與黎明麗沒有其它財產分割爭議
B.張成功承認家中36萬存款在自己手中
C.黎明麗提出張成功每月應當支付張好帥撫養費1500元的主張
D.張成功在調解中承認自己有第三者
【答案】AB
【考點】免于證明的事實
【解析】選項A、B正確。張成功對黎明麗提出的有關財產的事實予以了承認,根據自認制度,法院可以將其作為判決的根據。
選項C錯誤。黎明麗提出張成功每月應當支付張好帥撫養費1500元,張成功對其主張并沒有認可,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選項D錯誤。《證據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據此可知,張成功為達成調解協議,在調解過程中對自己有第三者的承認,不可以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100.關于法院宣判時應當向雙方當事人告知的內容,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項第100題)
A.上訴權利
B.上訴期限
C.上訴法院
D.判決生效前不得另行結婚
【答案】ABCD
【考點】宣判
【解析】選項A、B、C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選項D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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