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去年我把一套拆遷安置期房賣給別人```當時由于我賣時房子還沒有拆的,只是被房開公司丈量了面積,我和房開公司也只是簽了臨時協議。具體將來安置房面積是多少我和買家都不清楚,我們當時只是估計下有多少就簽了個合同,合同上面積有130平方米,但是現在我的安置期房落實下來實際面積只有90來平方米,``現在買家我說欺詐``要我賠償不足的面積。我應該怎么辦?我們雙方簽合同時內容只是注明:1我被拆遷房子地址和籠統面積。2面積只是籠統注明130平方米。3將來安置房的地塊。也沒有注明面積少了或者多了應該怎么辦?也沒有注明違約的責任。我的拆遷安置房實際面積就90平方米,他要我補起不 足的面積我去那里補呢?我是不是可以就以現在 實際面積過戶給他?再退給他多收的面積的錢?這個糾紛合同應該是我起訴呢?還是等他起訴我?如果合同過了2年,我仍然不起訴上面合同面積是不是就會被我默認了呢?但是我實際面積沒有怎么多啊!麻煩你 懇請你幫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