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與經濟基礎的一般關系
作為上層建筑組成部分的法,與經濟基礎有著緊密的聯系。它們的一般關系是:經濟基礎決定法,法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
(一)經濟基礎對法的決定作用。
經濟基礎對法的作用表現在以下方面:
1.經濟基礎的性質和內容決定法的性質和基本內容。
2.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決定法的發展變化。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決定法的發展變化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經濟基礎性質的變化,決定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 第二,經濟基礎在量方面的變化引起法的內容的變化。
除經濟基礎以外,民族的傳統、宗教、道德等上層建筑因素也會對法的形成和發展發生作用,有時這種作用還是非常重要的,但經濟基礎的作用總是最根本的。
(二)法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
法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確認自己的經濟基礎,調整具體經濟關系以適應自己的經濟基礎的要求;二是排除有損于自己經濟基礎的其他經濟關系,以維護自己的經濟基礎。
(三)法對經濟基礎作用的性質。
法的這種作用是否具有進步的性質并不決定于法本身,并不決定于法在維護一種經濟關系或是排除一種經濟關系,而是決定于它所服務的經濟關系的性質。當法所服務的經濟關系是在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時,法的作用也在促進生產力的發展;當法所服務的經濟關系是在阻礙生產力的發展時,法維護這種生產關系,也就是在阻礙生產力的發展,因而這時的法及其作用就是落后的,甚至是反動的。
二、 社會主義法與社會主義經濟基礎
我國社會主義法與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關系,是法與經濟基礎的關系的具體化,它既體現法與經濟基礎的一般規律,又有其歷史的特殊性。
(一)社會主義法對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創建作用。
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公有制產生的前提是無產階級的政權和法律。無產階級取得政權后,運用法律手段將私有制變為公有制。在我國,我們的公有制是通過宣布沒收帝國主義在華資產、沒收官僚資本,以及通過對民族資本主義的改造和對農業和手工業的改造而形成的,在這過程中,依托新政權力量的政策和法律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社會主義法與所有制。
社會主義法的性質和內容,歸根到底是由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性質和特征決定的。我國的法律制度之所以是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原因在于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證了廣大人民在經濟領域的支配地位進而在國家生活中的主人地位,而我國法律正是對這種現實關系的表達和規范化。我國所有制結構的變化,也決定我國法律內容的變化。
我國法律對所有制形式有重要的反作用,這種反作用表現為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保證、規范和引導。
(三)我國社會主義法與分配制度。
分配制度是經濟關系中的重要內容,它決定于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作為經濟關系的內容,它也決定法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