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
1.現代國家的主要類型
單一國/復合國 聯邦/邦聯
永久中立國(在戰爭權和締約權方面受到限制,但仍是主權國家)
二、國家的基本權利
(1)管轄權(重點):屬地管轄權、屬人管轄權、保護性管轄權、普遍管轄權。
國家的管轄權與國家主權轄免
(1)國家的管轄權
(2)管轄權的沖突和解決
(3)國家主權豁免
國家的豁免是指國家的行為和財產造成的豁免,豁免的是外國法院對他的國家行為的管轄權。
豁免的兩種基本種類:絕對豁免和相對轄免。
注意:在考試中,經常涉及到國家豁免的放棄,這種放棄是國家明示做出來的。
三、國際法上的承認與繼承
(一)國際法上的承認(主要是國家承認)
一個國家針對新出現的國家采取什么樣的行為表示對新國家的承認?一個繼存的國家和一個新國家共同參加了一個條約締結的會議,算不算是承認一個新國家?如果繼存的國家投票贊成新國家參加一個只對國家開放的國際組織,是不是構成對這個新國家的承認?如果一個繼存國家和新國家締結了一個友好同盟條約,是不是意味著繼存國家承認了新國家?如果是一個繼存國家同意一個新國家在他的國家內設立商務旅游的機構,是不是意味著這個國家承認了這個新國家?這些都是大家需要考慮的問題。
(二)承認帶來的法律后果
通常,承認具有溯及效力,追溯到新國家成立之時。
(三)國際法上的繼承(主要是國家繼承)
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從一個承受者轉移給另一個承受者所發生的法律關系,包括國家繼承、政府繼承、國際組織的繼承等。
國家繼承和政府繼承最重要的一個區別就是繼承產生的原因不同,國家繼承是基于領土的變更,而政府繼承是基于政權的更替。
不管是國家繼承還是政府繼承,都涉及了幾個非常重要的繼承事項:
(1)條約繼承:
如果是與被繼承的國際法的主體資格密切相關的條約,往往是不繼承的。領土、邊界、河流利用等有關的條約一般繼承;
(2)債務繼承:
國債是一國對另一國、國際組織或任何其他國際法主體所負擔的任何財政義務。
國債要繼承,包括:
以國家名義負擔且用于整個國家的債務,以國家名義負擔僅用于該國某一部分領土的債務(地方化債務);
地方(性)債務不是國債
惡債不繼承
(3)財產繼承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
1.條約繼承:既不承認一切舊條約繼續有效,也不認為一切舊條約當然失效,而是根據條約的內容和性質逐一審查,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改、或重訂。
2.財產繼承:一律繼承。
3.債務繼承:合法的債務繼承,惡債不繼承。
四、國際組織
(一)聯合國的機關
六大機關: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與社會發展理事會、托管理事會、秘書處、國際法院〖見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一章〗
(二)安全理事會
在和平解決成員國之間的爭端方面;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在目前國際社會中,只有聯合國安理會有權通過一些決議,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采取一些武力措施,除此之外,任何機構都沒有這種權利。
(三)表決制度:一國一票
五大國一致原則
雙重否決權
棄權不妨礙通過
(四)聯合國的專門機構
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并不是聯合國的附屬機關。它是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并不是聯合國的附屬機構,它的職能往往是涉及經濟或者是社會某一特定的專門領域。
主要特征:
1.通過與經社理事會訂立的協議與聯合國建立法律聯系。
2.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3.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是聯合國的附屬機構。
4.職能限于經濟、社會等某一特定的專門領域。
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2006年新增]
相對于政府間國際組織而言。各國民間團體或個人,為了實現共同的目標而建立的非官方的國際組織。具有組織性、民間性、非贏利性、靈活性、公益性、非政黨性、自治性、志愿性等特點。
通常是在特定的領域形成團體,代表社 會某些集團或階層的意愿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