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在一起案件中,主審法官認為,生產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屬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中的“產品”范疇,因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對“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有專門規定。關于該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釋方法屬于下列哪一種?
A.比較解釋
B.歷史解釋
C.體系解釋
D.目的解釋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法律解釋的方法大體上都包括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等幾種方法。沒有比較解釋的分類,因此,A項錯誤。
歷史解釋是指通過研究有關立法的歷史資料或從新舊法律的對比中了解法律的含義。本題中沒有對歷史資料的研究或對新舊法律的對比,因此,不屬于歷史解釋,B項錯誤。
體系解釋,也稱邏輯解釋、系統解釋。這是指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個法律體系中,聯系此法條與其他法條的相互關系來解釋法律。本案中正是聯系此法條與其他法條的相互關系來解釋法律,因此,屬于體系解釋,C項正確。
目的解釋是指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這里講的目的不僅是指原先制定該法律時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該法律在當前條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個別法條、個別制度的目的。本案不存在目的解釋,D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