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題
1996年3月,美國HB公司與中國紅原公司訂立合同,約定HB公司以現金、機器設備和專有技術合計300萬美元出資,紅原公司以場地使用權、廠房和流動資金合計100萬美元出資,在上海設立一家中外合資企業。
請回答:而后雙方商定,由HB公司再提供一條價值80萬美元的生產線。為使用這條生產線,需同時購買價值40萬美元的配套設備。就設備的資金來源,HB公司提出以下建議。其中哪些為我國法律所允許?
A.合營企業以現有設備作抵押,向中國銀行借款40萬美元,用于支付這筆款項
B.HB公司墊付這筆款項,以后由紅原公司向其歸還本息
C.HB公司增加出資40萬美元,用于支付這筆款項
D.紅原公司墊付這筆款項,以后由合營企業向其償還本息
【正確答案】 AC
【答案解析】 本題測試合營企業的設備購買、資金借貸、出資方式、注冊資本的增加。修訂前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合營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簡稱物資),有權自行決定在中國購買或向國外購買,但在同等條件下,應盡先在中國購買。”為了引進生產線,向國外購買配套設備,符合法律的規定。該實施條例第78條規定:“合營企業根據經營業務的需要,可以按《中國銀行辦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貸款暫行規定》向中國銀行申請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對合營企業的貸款利率按中國銀行公布的利率執行。合營企業也可以從國外或港澳地區的銀行借入外匯資金,但必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備案。”據此,A正確。該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應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此,HB公司增加出資符合法律規定。C正確。B項有兩處錯誤。如果認為紅原公司增加出資額,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1款規定:“合營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向合營企業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所以,紅原公司不能通過借款的方式出資。其次,我國有關金融法規禁止企業之間的借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法復(1996)15號)稱:“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因此,B項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D項同樣違反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的規定,因此也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編輯推薦:
考試大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