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民張女士與旅居該國的華僑王先生結婚,后因感情疏離,張女士向該國法院起訴離婚并獲得對其有利的判決,包括解除夫妻關系,以及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內容。該外國與中國之間沒有司法協助協定。張女士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該離婚判決,王先生隨后在同一中國法院起訴與張女士離婚。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中國法院應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決定是否承認該判決中解除夫妻身份關系的內容
B.中國法院應依前項司法解釋決定是否執行該判決中解除夫妻身份關系之外的內容考試大論壇
C.若張女士的申請被駁回,她就無權再提出承認該判決的申請,但可另行向中國法院起訴離婚
D.中國法院不應受理王先生的離婚起訴來源:考試大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所以A是正確的。
第2條規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判決的承認執行,不適用本規定。”所以B項的說法是錯誤的,應選。
第22條規定:“申請人的申請被駁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所以C項是正確的。
第19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后,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D項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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