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業,一年后甲轉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業欠銀行債務30萬元,該債務直至合伙企業因嚴重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仍未償還。對該30萬元銀行債務的償還,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來源:www.examda.com
A.乙、丙、丁應按合伙份額對該筆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無須承擔責任
B.各合伙人均應對該筆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來源:考試大
C.乙、丙、丁應對該筆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甲無須承擔責任
D.合伙企業已宣告破產,債務歸于消滅,各合伙人無須償還該筆債務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合伙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84條規定,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本題中,甲雖然從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但是對于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仍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答案B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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