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于匯票的說法哪一項是正確的?
A.收款人可以寫全稱,也可以寫簡稱或代碼 來源:考試大
B.票據金額記載的中文大寫與數碼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寫為準
C.出票人為二人以上簽章的,所有簽章者對票據記載事項負連帶責任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D.票據上記載“交付貨物后付款”等付款條件的,條件無效,但票據有效
【正確答案】 C采集者退散
【答案解析】 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權利的內容以及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都以記載的文字為準,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事項的影響;票據又是要式證券,其格式由法律嚴格規定,不遵守格式對票據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分為應記載事項、得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镀睋ā返?2條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表明‘匯票’的字樣;(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三)確定的金額;(四)付款人名稱;(五)收款人名稱;(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簽章?!薄皡R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币虼耍珼項的記載違反了法律關于“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的規定,該票據無效;A項稱收款人可以寫簡稱或者代碼,不符合法律關于記載“收款人名稱”的要求,故也不正確?!镀睋ā返?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币虼?,B不正確。《票據法》第26條規定:“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70條、第71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因此,出票人簽章后,應對票據記載事項承擔責任。但是,當出票人為二人以上的簽章時,構成民法上的“多數人之債”,按民法的基本原理,當債務人為多數人時,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為連帶債務外,否則即為不連帶。那么,票據法是否遵循民法的基本原理呢?由于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權利的內容都表現于票據上,為了保證票據的流通安全,應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理,同一票據行為有多數人簽名時,多數人應負連帶責任。據此,C項正確。
相關推薦:
更多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