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是甲國駐華使館的官員。與康某一起生活的還有其妻、其子(26歲,已婚)和其女(15歲)。該三人均具有甲國國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廳吃飯,與鄰桌發(fā)生口角,引發(fā)斗毆并致對方重傷。警方趕到時,斗毆已結束。甲國為《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締約國,與我國沒有相關的其他協(xié)議。根據國際法和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A.警方可直接對康某采取強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對其妻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來源:考試大
C.警方可直接對其子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對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考試大論壇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根據《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20條的規(guī)定,與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國公民,享有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所規(guī)定的特權與豁免。其中第十二條規(guī)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國有關機關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嚴受到侵犯。 第十四條規(guī)定,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轄豁免。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轄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但下列各項除外:(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的訴訟;(二)外交代表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從事公務范圍以外的職業(yè)或者商業(yè)活動的訴訟。外交代表免受強制執(zhí)行,但對前款所列情況,強制執(zhí)行對其人身和寓所不構成侵犯的,不在此限。外交代表沒有以證人身份作證的義務。第十五條規(guī)定,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條規(guī)定享有豁免的人員的管轄豁免可以由派遣國政府明確表示放棄。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條規(guī)定享有豁免的人員如果主動提起訴訟,對與本訴直接有關的反訴,不得援用管轄豁免。放棄民事管轄豁免或者行政管轄豁免,不包括對判決的執(zhí)行也放棄豁免。放棄對判決執(zhí)行的豁免須另作明確表示。康某的兒子26歲,不屬于享有豁免和特權的范圍。所以警方可以對其子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C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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