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業原有合伙人3人,后古某申請入伙,當時合伙企業負債20萬元。入伙后,合伙企業繼續虧損,古某遂申請退伙,獲同意。古某退伙時,合伙企業已負債50萬元,但企業尚有價值20萬元的財產。后合伙企業解散,用企業財產清償債務后,尚欠70萬元不能償還。對古某在該合伙企業中的責任,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采集者退散
A.古某應對7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B.古某僅對其參與合伙期間新增的3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C.古某應對其退伙前的5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D.古某應對其退伙前的5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應扣除其應分得的財產份額來源:考試大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伙企業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第53條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本題中古某應當對其退伙時合伙企業已負的5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應選C.對于D項,盡管合伙人在合伙企業內部會區分各自的份額,但是這并不能免除法律所規定的合伙人在外部對合伙企業債務所負的連帶責任,所以D項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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