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考客觀題《卷一》模擬題及答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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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刑罰體系,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因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該判處罰金。但法院考慮到甲家庭經濟較為困難,故沒有判處罰金
B、甲有20萬元現金以及兩套住房,后因犯貪污罪,法院判決沒收其部分財產,具體為50萬元現金。該法院判決沒收的具體財產是錯誤的
C、越南人方某與中國人周某結婚,后方某與周某之母長期不和,便采取投毒方式將周某之母殺害,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方某死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D、甲前往某賭場將攜帶的5萬元用作賭注賭博,其間贏得7萬元,不久公安人員接到報警趕到現場,將甲抓獲。甲因賭博其賭資應該被收繳,但只能收繳甲贏得的7萬元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A項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人民法院應該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在能否適用罰金這一問題上,必須以刑法的規定為準。當刑法對某一犯罪規定了必須判處罰金刑,不能因為犯罪分子的家庭經濟困難就免除罰金刑。B項正確。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所謂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是指屬于犯罪分子本人實際、現實所有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財產中依法應得的份額。本項中,甲現實具有的財產只有20萬元現金以及兩套住房,在沒收財產時只能沒收以上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因此法院判決沒收甲50萬元現金是錯誤的,甲沒有這么多現金。C項錯誤。政治權利是憲法賦予中國公民的權利,外國籍被告人并不享有。方某雖與周某結婚,但并未加入中國國籍,不符合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條件,對其不能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D項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第8條,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因此,甲身上的12萬都應被收繳。綜上,B項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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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關于數罪論的說法,哪一項是錯誤的
A、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A銀行的存單后將其作為擔保憑證到
B、銀行申請貸款,獲得貸款后潛逃國外。甲屬于偽造金融票證罪和貸款詐騙罪的牽連犯,應以貸款詐騙罪論處B.罪犯甲在監所內毀壞門窗(不考慮金額),破壞監獄設施后逃脫的,屬于吸收犯,以脫逃罪論處
C、甲偽造身份證本來為出差方便之用,數年后出于偶然機會又用于詐騙。甲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和詐騙罪,數罪并罰
D、甲在盜竊槍支后,用該槍支殺害了乙。甲屬于牽連犯,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A項正確。首先,甲的前行為(偽造A銀行的存單)與后行為(將其作為擔保憑證到B銀行申請貸款)針對的是不同的對象人,侵害的是不同的法益,不能認定后行為是事后不可罰行為。其次,根據《刑法》第177條規定,甲偽造銀行存單的行為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甲偽造銀行存單目的是騙取銀行貸款,事實上甲也實施了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而且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后行為應當認定為貸款詐騙罪。最后,前行為(偽造銀行存單)與貸款詐騙行為具有類型化關系,也就是說日常生活中,人們一般會將偽造銀行存單作為實施貸款詐騙的通常手段,而且前后行為都侵害了同一法益,即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應該肯定具有牽連關系,因此甲成立偽造金融票證罪和貸款詐騙罪的牽連犯,應以貸款詐騙罪論處。B項正確。考查吸收犯的特性。所謂吸收,是指一個行為包容其他行為,只成立一罪,其他行為構成的犯罪失去其存在意義,不再予以定罪。吸收犯中,兩罪之間的聯系非常密切,分也分不開。本項中,甲總共實施了兩個犯罪行為,即在監所內毀壞門窗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監獄設施后脫逃的,又構成脫逃罪。應當指出,甲破壞監所門窗是其實施脫逃行為所伴隨的,破壞監所門窗的行為與脫逃行為具有非常緊密的關系,分也分不開。可以認為,甲的兩種行為存在吸收關系。因為脫逃行為屬于重行為,破壞財物行為屬于輕行為,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以脫逃罪論處。C項正確。成立牽連犯要求除了前行為與后行為之間具有類型化關系外,還需考察不可分離性。即是說如果要成立牽連犯,前后兩行為不能因為時空間隔區隔開來,本項中的前后行為相隔數年,所以不成立牽連犯,應該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和詐騙罪,數罪并罰。D項錯誤。考查牽連犯的特性。成立牽連犯需要前行為與后行為之間具有類型化的關系,即是說只有當手段通常用于實施某種犯罪,或者某種原因行為通常導致某種結果行為時,才宜認定為牽連犯。本項中,甲存在兩個行為,即盜竊槍支行為和殺害行為,雖然槍支經常用來殺人,但是因為盜竊槍支行為并非殺人的通常手段行為,因而不符合牽連犯的特征。故甲不屬于牽連犯,應當認定盜竊槍支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項。
3、關于法官職務任免,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
A、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長、副庭長,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常任免
B、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初任法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
C、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數
D、除具備法官任職條件外,參加公開選拔的律師應當實際執業不少于五年,執業經驗豐富,從業聲譽良好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遴選委員會:(1)設立:最高人民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2)組成:省級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3)職責:負責法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省級負責初任)。(4)規則:1、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層人民法院任職。2、上級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級遴選。3、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可以從下兩級人民法院遴選。參加上級人民法院遴選的法官應當在下級人民法院擔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選職位相關工作經歷。4、律師、學者:5年以上,突出成果(學者中級以上職稱)。C項錯誤,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ABD說法均正確。
4、關于不作為犯罪,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消防員甲沖入火場救援,被坍塌的木梁砸中,眼看著他人被大火吞噬但卻動彈不得。雖然甲具有救助他人的作為義務,但因為沒有作為的可能性而不成立不作為犯罪
B、司機乙過失造成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頭蓋骨粉碎性骨折,即使立即送往醫院也不能挽救生命。即使乙沒有救助被害人,也因沒有救助可能性而不成立不作為犯罪
C、母親丙看到自己5周歲的孩子落水而故意不救助,但路人趙某發現后及時救助孩子,使其脫險。即使丙沒有救助孩子,也因為他人的救助而不成立不作為犯罪
D、出租車被他人追尾,坐在后面的乘客傷勢嚴重,而且事故完全由追尾的司機負責,但追尾司機已經死亡。如果出租車司機丁不救助乘客,乘客未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丁成立不作為犯罪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A項正確,法不強人所難,無作為可能性。B項正確,沒有結果回避可能性。C項錯誤,不作為形式的犯罪也存在未遂狀態。D項正確,此時出租車司機負有救助義務。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1、具有作為義務(處于保證人地位)(1)基于對危險源的支配產生的監督義務(行為人處于控制危險源的地位):a、對危險物的管理義務;b、對他人危險行為的監督義務;c、對自己先前行為造成的法益侵害的緊迫危險的防止義務:1.行為沒有制造、增加危險,不產生作為義務2.行為雖然制造、增加了危險,但是該危險并不緊迫或者微不足道的,不產生作為義務3.行為制造、增加的危險屬于被害人自我答責范圍時,不產生作為義務4.正當防衛人對不法侵害者是否具有救助義務?否定說:無救助義務,侵害者的法律地位不能高于陌生者肯定說:分情況處理①正當防衛造成死亡結果也不過當的,無救助義務②防衛行為未過當,也沒有過當的危險,無救助義務③防衛行為未過當,但是具有過當的危險,有救助義務5.故意犯罪可以成為作為義務的來源。(2)基于與法益的無助狀態的特殊關系產生的保護義務:a、基于法規范產生的保護義務;b、基于制度或者體制產生的保護義務;c基于自愿承擔(合同與自愿接受等)而產生的保護義務。(3)基于對法益的危險發生領域的支配產生的阻止務:a、對于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車等場所內的危險的阻止義務;b、對發生在自己身體上的危險行為的阻止義務2、具有作為可能性:是指負有作為義務的人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法不強人所難)。3、具有結果回避可能性:即使保證人履行義務也不可能避免結果發生的情況下,不能將保證人沒有履行作為義務認定為不作為犯。不作為犯罪的解釋原理:不作為與作為具有等價性,是指無論是以作為方式實施還是不作為方式實施均具有同等的法益侵犯性。注意一:不真正不作為犯可以由不作為方式實施,也可以由作為方式實施。注意二:作為與不作為只是犯罪方式的區別,罪名相同,法定刑相同。
5、關于故意犯罪形態,下列說法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計劃搶劫便利店,為此購買了匕首和蒙面絲襪,并構思好了退出路線,但當天甲患重感冒,沒能實施搶劫的,甲成立犯罪預備
B、乙去公交車上扒竊,但被盜的乘客是附近派出所的便衣警察,乙手剛伸進被害人口袋就被抓獲的,乙成立犯罪未遂
C、丙以賣保健品為名詐騙老年人的錢財,但老人家正要付錢的時候,丙突然心生憐憫,沒有收錢就離開的,丙成立犯罪中止
D、丁為實施搶劫行為而購買了一瓶胡椒粉,但丁的妻子炒菜時不慎將胡椒粉用完的,丁成立犯罪預備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A項正確,購買匕首和絲襪屬于制造條件、準備工具的行為,成立犯罪預備。B項正確,系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成立犯罪未遂。C項正確,因為憐憫而放棄的可以肯定中止的自動性。D項錯誤,購買胡椒粉的行為是一種日常生活行為,雖然在形式上符合犯罪預備的特征,但是不能作為預備犯處罰。也就是說,購買胡椒粉的行為本身并不是一種具有危險性的行為,即使行為人承認是為了搶劫,但他隨時也可以否認自己是為了炒菜,難以證明他是為了搶劫。所以,對類似這樣的行為不應當以犯罪預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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