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的特征與本質古代憲法與近代憲法的區別、共同點;特別注意把握憲法的根本法特征;注意憲法具有最高效力的表現;憲法的制定、修改程序嚴格的表現;憲法具有最高效力可以從“規范的最高標準”和“行為的最高標準”兩方面理解把握。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在于,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的基本出發點是保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就憲法的基本內容看,保障公民權利始終處于核心、主導地位。</P><P>二、早期資本主義憲法特別注意英國憲法、美國憲法和法國憲法的特色。
1、英國: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憲政的國家;英國憲法是不成文憲法;英國憲法是部門法意義上的憲法,不存在根本法意義上的憲法;英國憲法由憲法性法律、憲法判例和憲法慣例組成;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不是近代意義上的憲法。近代意義的憲法是與資產階級緊密相聯的。
2、美國:
(1)1776年的獨立宣言是世界上第一部人權宣言;
(2)1787年美國聯邦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
(3)以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三權分立”和聯邦制。
3、法國:
(1)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中的《人權宣言》意義重大,但只是綱領性文件;
(2)法國1791年憲法是歐洲大陸的第一部成文憲法;
(3)法國1791年憲法把公民分為積極公民和消極公民。
三、憲法的形式分類特別注意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與剛性憲法、柔性憲法的關系。一般地,成文憲法,有的國家的屬于剛性憲法,有的國家的屬于柔性憲法;不成文憲法,均屬于柔性憲法;剛性憲法肯定是成文憲法。
四、憲法的基本原則憲法的基本原則有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和權力制約原則。注意以下幾點:
(1)人民主權與議會主權是兩個層面的概念;
(2)權力制約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
(3)在資本主義憲法,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憲法則主要表現為監督原則。
五、憲法的作用
1、確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和鞏固(統治階級的地用;
2、限制和規范(國家權力)作用;
3、指引和協調作用;
4、評價(憲法評價作用的廣泛性、集中性和最高性)和教育作用。
六、憲法淵源縱觀世界各國憲法,憲法的淵源主要有成文憲法典、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和國家的條約、國際習慣。作為部門意義上的憲法,我國的憲法淵源有成文憲法典、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和國際條約、國際習慣。
七、憲法關系憲法關系屬于法律關系,但具有下特點:
(1)憲法關系的主體一方必然是國家或者國家機關;
(2)憲法關系的實質內容是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
(3)憲法關系的客體是憲法行為,包括公民的憲法權利行為和國家的憲法權力行為兩種基本類型。
八、憲法與憲政特別注意以下命題(主要為應付單項選擇題):
(1)憲政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
(2)憲法實施是建立憲法憲政的基本途徑;
(3)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基本精神(具體化為兩個憲政原則:一是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是人們通過憲法授予的,不得行使憲法沒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權力;二是國家權力不得侵犯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有義務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
(4)權利制約權力是憲法的核心;
(5)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表現。
注意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必須具備的條件(應付多項選擇題)。
九、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概念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組織和活動原則為民主集中制原則。
注意以下論斷:
(1)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邏輯起點;
(2)選民民主選舉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是人民代表制度的核心;
(4)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關鍵。
十、國家結構形式概述政府組織形式(即政體)是從橫向的角度把握國家政權體系,國家結構體系是從縱向角度把握。現代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主要有單一制和聯邦制。單一制和聯邦制最實質的區別在于國家權力的來源不同:在單一制下,地方權力來自中央;在聯邦制下,聯邦中央權力來自成員單位。特定國家究竟采取何種結構形式取決于很多因素,其中最主要并起決定作用的是統治階級的需要;歷史因素和民族因素是影響國家機構形式的其他因素中最主要的因素。
十一、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則、社會主義法治原則、責任原則、聯系群眾為人民服務原則和精減和效率原則。責任制原則在不同的國家機關內部,由于機關性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現。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行雙重從屬制;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實行首長個人負責制。
十二、憲法實施保障憲法實施保障的體制主要有三種:起源于美國的由司法機關負責保障的體制;起源于英國的由立法機關負責保障的體制;起源于法國的由專門機關負責保障的體制。
憲法實施保障的基本方式包括事先審查、事后審查、附帶性審查和憲法控訴。在我國,存在事先審查(與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報批性”對應)和事后審查(與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報備案”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