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憲法總綱、憲法修正案和公民基本權利義務
一、憲法總綱憲法
第9、10條,把握哪些自然資源專屬于國家,哪些可以為集體所有。第11條,結合《憲法修正案》把握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政策的演變。
二、憲法修正案注意相關問題修正案的變化:國家對個體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實行的政策變化;國家指導思想的修正變化;國家土地制度的修正變化;農村體制的修正變化;人大每屆任期的修正變化;涉及法治、基本權力方面的修正變化。
三、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憲法第35條,把握政治自由的范圍。
2、憲法第40條,把握通信權在何種條件下受到法律限制。
3、憲法第41條,把握批評建議以及申訴、控告和檢舉權的對象。
4、憲法條42、46條,注意勞動和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5、憲法第45條,注意享有物質幫助權的享有主體。
6、憲法第47條,把握文化自由的范圍。
7、憲法第48條,注意婦女平等權適用的方面。
8、憲法第50條,注意國家對華僑和歸僑、僑眷保護的不同程序。
9、憲法第55條,注意把握公民的神圣職責和光榮義務分別是什么。
四、國籍
1、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一旦取得中國國籍,就不得保留外國國籍;一旦具有外國國籍,即不具有中國國籍(國籍法3、5、8、9、13)。
2、國籍的出生取得(國籍法第4~6條)
國籍法第4條、第5條的規定是血統主義的體現,第5條的“但書”是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原則的體現。國籍法第6條是出生地主義的體現,注意其適用對象。
3、注意國籍法第12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4、國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復應當申請獲得批準(國籍法第7、10、13條)。國籍申請的受理機關與審批機關是不同的(國籍法第15、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