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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國家司法備考精講:無效民事行為

來源:233網校 2010年1月3日
  一、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要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后果的行為。 
  二、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型 
  (一)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為 
  如: 
  1.17歲的少年設立的遺囑無效。 
  2.精神病人設立的遺囑無效。 
  3.15歲少年放棄接受遺贈的行為無效。 
  4.精神病人拋棄所有權的行為無效。  來源:考的美女編輯們
  5.“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是在發病期間實施的,應當認定無效。”(《民通意見》第67條第1款) 
  6.“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民通意見》第67條第2款) 
  7.其他行為。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為包括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民通》第58條規定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是無效行為,而《合同法》第54條規定為可撤銷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要根據具體情況。比如因欺詐、脅迫設立遺囑,設立遺囑是單方行為,因此不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予以撤銷,而只能根據《民通》的規定確認為無效。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惡意串通的當事人具有共同故意、一致的行為。比如采取惡意串通的方式(投標人與招標人惡意串通或投標人之間惡意串通)中標,中標為無效。 
  (四)偽裝行為 
  偽裝行為,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比如,簽訂虛假的租賃合同,將租金攤入成本以逃避稅收。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1.違反法律。 
  (1)概說。違反法律,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又稱為強行性規范,是任意性規范的對稱。對強行性規范,當事人必須遵守,如果違反則導致行為無效;對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可以合意排除適用。 
  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律中的強制性規范、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范,是確認合同效力的依據,不能以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作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據。 
  (2)對三種具體情況的規定: 
  ①《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禁止經營的規定,屬于違反強制性規定。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經人民法院允許從事經營活動所簽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指出:“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破產企業應當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經清算組允許,破產企業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以清算組的名義從事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清算組應當將從事此種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人民法院。如果破產企業在此期間對外簽訂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組的名義,且與清算工作無關,應當認定為無效。” 
  ③無效的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確立的排除或者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條款,包括格式免責條款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免責條款。《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人身安全權是不可轉讓、不可放棄的權利,也是法律重點保護的權利。因此不能允許當事人以免責條款的方式事先約定免除這種責任(這種責任通常表現為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對于財產權,不允許當事人預先約定免除一方因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否則會給一方當事人提供濫用權利的機會。 
  2.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為追求自己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其履行或履行結果危害國家利益的,或者為了損害國家利益而訂立的合同都是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比如,實施結果污染環境的合同、從事犯罪或者幫助犯罪的合同等等。損害社會利益的合同,當事人主觀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三、無效民事行為的效果 
  (一)《民通》的規定 
  “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第61條)《民通意見》第74條進一步規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中‘雙方取得的財產’,應當包括雙方當事人已經取得和約定取得的財產。” 
  (二)《合同法》的規定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8條)該條規定的賠償責任是締約過錯責任。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給集體、第三人。”(第59條) 
  四、民事行為的部分無效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通》第60條)“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56條)部分無效如: 
  1.定金超標,租期超長,利息超高,超過的部分無效。 
  2.流押、流質條款無效,不影響整個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的效力(《擔保法》第40、66條)。 
  3.“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擔保法解釋》第52條) 
  4.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訴訟時效違反規定的無效。 
  例題:(1)林某某找到某建筑工程開發總公司總經理曲某某說:有個老干部賣花賠了,你幫他買點花吧。為此曲某某花了18萬元,拉回去價值2000元的8盆花。有人認為這是賄賂,林某某所說的“老干部”是花窖的看管員,花窖實際上是林某某自己的。林某某時任檢察院稅務檢察處處長,正在查曲某某所在公司的涉嫌偷稅案。 
  ——當事人訂立買賣花的合同,是偽裝行為,屬“明修棧道,暗度陳倉”,不能按“脅迫”情形以可撤銷處理,只能確認為無效。 
  (2) (2000/二/5)甲為一乘客(老煙民,熟知煙的價格),乙為一小販。乙在火車車廂叫賣:“紅塔山香煙,10元錢一條。”甲欣然買之。經查,該煙為假煙。問:甲與乙之間的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 
  A.無效民事行為,理由為欺詐 
  B.可撤銷民事行為,理由是欺詐 
  C.無效民事行為,理由是違反法律規定 
  D.有效民事行為,理由是雙方達成合意 
  ——答案:C。因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是禁止流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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