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周:禮、刑。禮是一種習慣法,而刑是一種成文法。刑作為一種成文法在西周時尚未公布出來,到春秋時才公布出來。禮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則,可歸納為親親、尊尊。二是具體的禮儀形式,主要是“五禮”:軍、兇、嘉、賓、吉。禮與刑的關系表現在兩個方面:出禮入刑和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相當于我們法律規則中的行為模式,刑相當于我們法律規則中的否定的法律后果。
2、魏晉南北朝時期: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為用的格局。正是將律、令作為定型化的法典,一經制定不再有單行法規編入,開啟了后代法典的基本形式,科、格起著補充作用。
3、宋代:赦是皇帝對特定的人和事所頒發的昭令,為一時之權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編赦是把眾多的散赦,加以分類匯編,經皇帝批準頒行后,便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編赦始于宋太祖《建隆編赦》,宋仁宗前,律赦并行,宋神宗變法時宣布“反律所不載者,一斷以赦”,赦達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位,神宗時設有“編赦所 ”
4、明代:律,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一改唐、宋舊律的傳統體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為構架的格局
大皓,大皓是明初的特別刑事法規,是朱元璋“刑亂國用重典”的主要手段之一,處罰重于《大明律》,甚至是五刑之外的刑罰,大皓體現了 重典治吏 的思想,大多數條文專為懲治貪官污吏而定,是中國歷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規。朱元璋死后,明大皓也隨之廢止了。
5、清:例,清朝法律形式中,比較有特色的是例,有條例、則例、事例和成例(也稱定例)等,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條例和則例。條例是單行法規,是司法部門根據典型案件抽象出的條文化的單行法規,經皇帝批準后頒布施行。《大清律例》頒布以后,該法典的律文部分不再變化,但是附于該法典律文之后的條例則可以修改。乾隆十一年定制:條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在刑部之下特設律例館,主持其事。則例是指由中央機構就本機構的行政事務,交由皇帝批準生效的單行法規,從一定意義上講,則例也是一種行政法規。
6、行政法典:在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行政法典是《唐六典》,在明清時期編撰的《大明會典》《大清會典》也是行政法典,《大清會典》是由康、雍、乾、嘉、光五個皇帝在位時編制的,注意:清朝從乾隆會典開始,會典編撰行政法規上基本體制方面的一些事項,是基本上不變的制度,則例則編撰一些會經常變動的制度,“以典為綱,以則例為目”。
二、歷代的主要法典編撰的演變情況
1、有秘密——公布成文法典
a、鄭國子產“鑄刑書”:歷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b、鄭國鄧析“作竹刑”:私人公布成文法
c、晉國趙鞅“鑄刑鼎”: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2、法典名稱的演變:刑(夏商西周春秋)——法(戰國的《法經》)——律(商鞅變法)
3、法典篇章結構的變化
(1)、“總則”部分名稱與位置的變化
“具法”(《法經》的末尾)——“刑名”(《曹魏律》律首)——“刑名”、“法例”(《晉律》首)——“名例”(《北齊律》首),以后不再變化。
(2)篇章數目的變化
《北齊律》、《唐律疏議》、《宋刑統》為 12 篇——《大明律》、《大清律例》為 7 篇
《北齊律》首先確定了 12 篇的結構,洪武 22 年(朱元璋)時的《大明律》正式確定了 7 篇的結構(名例、吏、戶、禮、兵、刑、工)。直到《大清現行刑律》才廢除 7 篇的結構。
(3)編撰形式的變化
A、《唐律疏議》,它由律文(《永徽律》)和法律解釋(《張杜注律》)兩部分組成。
B、《宋刑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封建法典,在體例上取法于唐末《大中刑律統類》和五代《大周刑統》,刑統就類似于重點法條解讀的編撰體例,注意,刑統不是宋朝創立的,唐末就有。
C、《大明律》、《大清律例》:名例 + 六律
4、幾部重要的法典的特點與歷史地位
A 《法經》
(1)、特點:
1)、維護封建專制,保護地主私有財產和奴隸主殘余。是封建主義性質的。
2)、體現法家“輕罪重刑”思想。
(2)歷史地位——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承前啟后的歷史意義:
1)、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
2)、體例、內容為后世立法奠定了基礎。
B 《唐律疏議》
(1)特點
1)、禮法合一。
2)、科條簡要、寬簡適中。
3)、立法技術完善。
(2)歷史地位
1)、中國傳統封建法典的 最高成就。
2)、中華法系形成的標志。
C 《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以《大明律》為藍本,是傳統封建法典的 集大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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