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第97條,應記住直接選舉的適用范圍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14、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行使同級一般行政區域地方國家機關職權和同時行使自治權的國家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第 112條)。為保證國家司法制度的統一性,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不是民族自治機關,不行使民族自治權。
15、民族自治的一個重要內容體現:第113條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114條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16、上級法院監督下級法院;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法院對產生它的權力機關負責;檢察院對產生它的權力機關和上級檢察院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選舉法易混淆知識點
1、注意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的分界。讀者可作這樣的記憶:縣級以下(含縣級)直接選舉,縣級以上(不含縣級)間接選舉。此處選舉是指選舉人大代表,而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注意第26條第2款精神病患者是有選舉權的;注意第6條第3款規定的旅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可參加原籍地或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的條件:
(1)縣級以下人大代表選舉;
(2)選舉期間在國內。
3、準確掌握各級別人大選舉的主持者為誰:地級市以上人大選舉由本級常委會主持,縣、鄉兩級人大選舉由選舉委員會主持。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注意上級人大常委會對下級選舉的“領導” 與“指導”不同。
4、第10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確定。設各級人大代表名額的確定機關、備案機關: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確定,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5、嚴格執行城鎮與農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數之比為1∶4的有以下幾個級別的選舉:
(1)自治州、縣、自治縣(有例外,見第12條第2款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鎮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屬于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人數在全縣總人口中所占比例較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鎮或者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2)省、自治區;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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