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憲法關系
一、憲法關系的概念
憲法關系,也稱憲政法律關系或憲法法律關系,是指根據一定的憲法規范,在憲法主體之間產生的、以憲法中的權利和義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關系,是立憲社會最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憲法上的表現。其特征是:第一,憲法關系是特定社會民主政治關系的法律模式。第二,憲法關系是近現代社會法制體系中最為基本的法律關系。第三,憲法關系以憲法規范為調整依據,是憲法規范的具體化和現實化。第四,憲法關系既是憲法主體之間的靜態憲法聯系,也是憲法主體之間權利義務互動的方式。第五,憲法關系既是憲法主體之間的事實關系,也是憲法主體之間的價值關系。
二、憲法關系的主體
憲法關系主體是依據憲法規范直接參與憲政活動的政治實踐主體,是憲法權利和憲法義務的直接承擔者和直接行使者。
(一)公民
政治關系的歷史變革是公民成為憲法關系主體的前提,人民才成為國家主權的所有者,個人才能以公民的身份享受政治權利,參與國家事務,成為政治關系中完整的主體。公民因其平等性、自由性、主動性成為憲法關系中最為活躍的主體因素。
(二)國家
國家的歷史演變是其成為憲法關系主體的重要條件。近代憲政國家是在反對封建專制的基礎上,由過去享有絕對權威的國家演變為權力的行使者和義務承擔者的憲法關系主體,國家機關是國家在憲法關系中的主要存在方式。
(三)其他主體
憲法規范所涉及的內容相當廣泛,因而通過憲法規范承擔憲法權利和憲法義務的主體頗多。
①國家機關,國家機關能夠以國家代表的身份參與憲法關系;同時國家機關也獨立地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和承擔憲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②民族,多民族國家的憲法一般都規定了民族的地位和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民族也成為憲法關系的主體。
③政黨,政黨的存在及其合法活動是現代國家立憲政體得以有效運行的必要因素,雖然多數國家的憲法對政黨承擔的憲法權利義務未作明確規定,但政黨無疑是現代憲法關系的重要主體之一。
④利益集團,從利益集團對憲法關系和憲政社會中公民與國家重要的聯系和緩沖作用來看,利益集團也是憲法關系的一種主體。
三、憲法關系的內容
憲法關系的內容主要是指憲法關系各主體之間針對某一特定客體,依憲法規范而確立的憲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其核心是依據憲法而形成的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權力關系是憲法關系的基本內核
權利——權力關系決定了憲法關系的性質,決定了憲法關系的基本結構形式。權利——權力關系是憲法關系各主體法律地位的體現,權利與權力的沖突與妥協是憲法關系運作的基本形式,權利與權力的互動關系推動憲法關系的發展。
(二)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是憲法關系的基本精神
權利制約權力是人民主權對憲法關系的必然要求。在完善的憲法關系中,公民權利主要從國家權力的來源、行使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對其進行制約和監督。
(三)國家權力的相互制約是權利制約權力的重要補充
權力的相互制約,通過國家權力的適當分立與結合,既能保證機關內部的有機配合,又能相互牽制平衡,使任何機關都不能夠真正掌握絕對的權力,從而在總體上將國家權力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不致產生權力極度膨脹、侵犯公民權利的局面。
四、憲法關系的客體
憲法關系的客體是指憲法關系各主體的憲法權利和憲法權力所指向的對象,是憲法權利和憲法權力得以實現的媒介。
憲法行為是憲法關系的客體,即公民和國家等主體依法行使憲法規范為所賦予的權利和權力的行為,包括公民的憲法權利行為和國家的憲法權力行為兩種類型。憲法權利行為和權力行為是憲法關系主體相互之間及其與憲法規范產生聯系的唯一領域。
(一)憲法權利行為
憲法權利行為是公民等憲法關系主體依法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的作為或不作為。公民通過一定方式的作為或不作為,行使自己的憲法權利,使自己的利益在憲法關系的運作中得到滿足或部分滿足。憲法通過對公民權利行為的引導、評價和調節以實現對公民的規范;同時,公民行使憲法權利的行為也會對憲法關系產生積極的作用。
(二)憲法權力行為
憲法權力行為是國家及其機關依法行使憲法授予的權力的行為。憲法必須對國家權力行為進行規范和控制,其目的就是阻止權力的濫用對國家憲政體制和公民權利帶來威脅,同時發揮權力行為對憲法關系的積極促進作用。
(三)違憲行為
違憲行為包括公民的違憲行為和國家的違憲行為兩種形式。在多數情況下,公民違憲行為同時也是違法行為,因而由各個部門法予以糾正和制裁。對國家違憲行使權力的行為,必須建立憲法監督或憲法訴訟法律關系,通過憲法手段對這種行為進行糾正、制裁和預防。違憲行為不是權利行為或權力行為,不是憲法關系的客體,而是憲法關系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