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憲法的淵源和憲法的結構
一、憲法的淵源
憲法淵源即憲法的表現形式。每個國家由于受到本國的歷史文化傳統、法律傳統、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等因素的影響,憲法的表現形式也有差異。一般說來,憲法的淵源主要有:
(一)成文憲法典
憲法典是憲法的主要表現形式,絕大多數國家以一部統一的法典形式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世界上最早制定憲法典的國家是美國。
以法典形式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則,其優點是:憲法的內容明確具體便于實施,同時一般規定了嚴格的修改程序,有利于保障憲法的穩定性;其缺點是:因憲法修改程序較為嚴格和復雜,憲法規范適應社會實際變化的能力不是很強。當然隨著憲法修正案方式的運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憲法在形式上的穩定。
(二)憲法性法律
憲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憲法規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備最高法律效力以及嚴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憲法性法律有三個特點:它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與憲法慣例;它規定的內容是國家根本問題,但不是根本問題的全部,只是某一個或某一方面的根本問題;最后,它的法律效力低于憲法,其制定程序與憲法以外的其它法律相同,沒有特別要求。在我國,選舉法、國旗法、集會游行示威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等都是憲法性法律。
在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性法律起到對憲法典的補充作用。而在不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性法律是不成文憲法結構中的成文形式,具有重要意義,它是絕大多數憲法規范、憲法原則、憲法指導思想的載體。
(三)憲法慣例
憲法慣例是指在國家長期政治生活實踐中形成的,涉及有關國家根本問題,調整相應基本社會關系,并為公民及全體社會普遍承認有約束力的習慣和傳統的結合。
在不成文憲法的國家里,憲法慣例實際起著強大的決定性作用,如在英國,“國王臨朝而不理政”、“英王提名下議院多數黨領袖為首相”、“內閣集體對下院負政治責任,共進共退”等等。成文憲法的國家也越來越意識到憲法慣例的存在及其作用,如在我國,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往往同時舉行會議;國家重大決策,往往先由政協及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進行協商、討論,再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決定等等。
(四)憲法判例
在普通法系國家存在“先例約束原則”,法院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創造規則。在不成文憲法的國家,沒有根本法意義上的憲法,法院在憲法性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就有關的憲法問題做出的判例也是憲法的表現形式之一。如在英國,關于公民的自由權利不受國家公職人員和國家機關侵犯的司法程序的規定,就是由法院的判例確定的。在成文憲法的國家,法院不能創設憲法規范,但有的國家的法院有憲法解釋權,法院在具體案件中基于對憲法的解釋而作出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
(五)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國際條約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就權利義務關系締結的一種書面協議,而國際習慣則指各國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一種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但能否成為一個國家國內法的淵源及憲法的淵源,則取決于一個國家的參與和認可。
二、憲法的結構
所謂憲法結構,在這里是指成文憲法在內容和體系上的安排。雖然各國憲法結構不盡一致,但從基本方面看,憲法一般有以下幾部分構成:
(一)序言 (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特別行政區法也有序言)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有序言,序言是將某些不宜以憲法規范的形式表達出來,但又不得不表明的或總結或綱領或立場或原則等等表現出來。能夠反映憲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憲法規范的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正文
一般包括國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家標志以及憲法自身的實施保障。
憲法修正案是對憲法典進行補充和修正的法律形式,往往附于憲法典正文之后,而成為憲法典的組成部分。
(三)附則
憲法的附則是指憲法對于特定事項需要特殊規定而作出的附加條款。附加條款的方法最早在比利時和瑞士聯邦憲法中采用。由于附則是憲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應該與一般條文相同,并具有特定性和臨時性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