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國家結構形式
一、國家結構形式概述
(一)國家結構形式的概念和種類。
1、國家結構形式是制國家的統治階級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則來劃分國家內部區域,調整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中央與地方之間相互關系的國家外部總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與政權組織形式共同構成了國家形式。
2、國家結構形式的種類
現代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主要有兩大類:單一制和復合制。
單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區域單位或自治單位組成的單一主權國家,其特征是:
①從法律體系看,國家只有一部憲法,由統一的立法機關根據憲法制定法律;
②從國家機構組成看,國家只有一套中央機關體系;
③從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劃分看,地方政府的權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區域單位和自治單位沒有脫離中央而獨立的權力;
④從對外關系看,國家是一個獨立的主體,公民具有統一的國籍。
復合制國家是指有兩個或多個成員國聯合組成的聯盟國家或國家聯盟。近代復合制國家主要有邦聯和聯邦兩種形式。
邦聯是幾個獨立的國家為了一定的目的而結成的比較松散的國家聯合。邦聯沒有統一的憲法;各個成員國保留有自己的主權;邦聯議會或成員國首腦會議是協商機關,其決議需經成員國認可方有約束力;各成員國可以自由退出邦聯。邦聯制不是典型意義上的國家結構形式。
聯邦是兩個或多個成員國(邦、州、共和國等)組成的復合制國家。其特征是:
①從法律體系看,聯邦有聯邦的憲法,各成員國有各成員國的憲法;
②從國家機構組成看,聯邦和各州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機關體系;
③從聯邦和各成員國的權力劃分看,其職權劃分由聯邦憲法作出具體規定,既要保證聯邦行使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財政、軍事等主要國家權力,又規定各成員國享有一定的外交權;
④從對外關系看,有些國家允許其成員國享有一定的外交權,聯邦國家的公民既有聯邦德國國籍,又有成員國的國籍。
(二)決定國家結構形式的因素。
國家結構形式與國家性質并沒有必然的聯系。一個國家采取何種國家結構形式,主要有以下決定因素:
①民族因素。一般而言,單一民族國家往往實行單一制,多民族國家往往實行聯邦制,但如果多民族國家中,有一個民族得到長足的發展,其它各民族都愿意團結在它的周圍,同樣可能形成單一制。
②經濟因素。如果一國不同區域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的不平衡,或經濟產業之間存在較大差異,相互之間缺乏互補性和緊密聯系性,在這樣的國家里,通常建立聯邦制。
③地理因素。一國若被自然地分割為若干部分,或一國之內不同地區的地理條件存在較大差異的,都有可能使不同地區、部分之間之形成較為松散的聯系。
④歷史因素。包括歷史傳統、特定的歷史實施及其它的歷史遺留問題等,也可能影響該國的國家結構形式。
二、我國是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一)我國采取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原因。
1、我國有采取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歷史傳統。自秦統一六國以來,我國除短時間處于分裂狀態,一直是中央集權的國家,從未出現復合制的國家結構形式。歷史證明,只有統一才能帶來各民族的團結、繁榮和發展。
2、我國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狀況決定了只能實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我國一共56個民族,而且民族之間人口數差異很大。民族分布狀況是大分散、小集中,大雜居、小聚居。各民族的這種交叉居住影響了我國單一制的形成。
3、我國各民族關系也有利于實行單一制國家。我國各民族在歷史上相互合作、相互交流,形成了統一的中華民族,共同創造了燦爛的中華文化和中華文明。各民族也在長期的反對帝國主義的侵略斗爭和反抗國內反動統治者的斗爭中結成了戰斗友誼。這些都為建立單一國家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
4、采取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要求各民族在統一的國家內,互通有無,互相幫助,共同建設祖國。
(二)我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主要特點
單一制的國家特征我國都具備:全國只有一部憲法;只有一套統一的中央機關體系;公民只有一個國籍;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國對外交往的唯一國際法主體;地方所行使的權力源于中央通過立法的授予。
同時我國的單一制又有自己的特點:
①我國沒有實行一般意義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與中央平等的地位與資格。
②為處理多民族的關系,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賦予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以自治權。
③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在香港、澳門實行“一國兩制”,建立了特別行政區,允許特別行政區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三、我國的行政區域劃分
【憲法】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一)我國行政區域劃分的原則
①有利于人民參加國家管理;
②有利于經濟發展;
③有利于鞏固國防;
④有利于民族團結;
⑤照顧自然環境和歷史傳統。
(二)我國憲法規定的行政區劃
①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
②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
③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三)行政區域變更的法律程序
①全國人大審議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特別行政區的成立;
②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劃界限的變更,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要變更;
③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變更行政區域界線。
(四)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處理
1981年5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辦法》是我國第一個專門國定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的法規。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又通過了《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并于1989年2月3日發布實施。此外,國務院《關于區劃管理的規定》等法規也是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法律依據。
邊界爭議處理事項及程序步驟主要包括:
①爭議雙方政府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②爭議雙方人民政府首先應進行協商解決;
③經協商為達成協議,雙方應將各自的解決方案并附邊界地形圖,報上級人民政府處理;
④上級人民政府受理后,先應有同級民政主管部門組織調解,經調解未成的,再由受理的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⑤處理邊界爭議的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上級政府的處理決定,自下達之日生效;
⑥協議和決定生效后,應按規定實地勘測邊界線,并標繪大比例尺的邊界線地形圖;
⑦地方人民政府處理的邊界爭議,必須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⑧向有關群眾公布正式劃定的行政區域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