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主要特點
一、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
我國公民享有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享有權利的主體非常廣泛。
在現階段,我國權利主體包括占全國絕大多數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就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也有與他們身份相適應的某些公民權利。
(二)憲法確認并保障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范圍也十分廣泛。
包括公民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宗教信仰上等等權利,還有社會生活上的、婚姻家庭上的、以及個人財產權上的權利。
二、公民權利義務的平等性
(一)公民在享有權利和使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也就是:①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職位高低,都一律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②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對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當權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予以保護。③國家不允許任何組織或個人享有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人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之內活動。
(二)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權利和義務,不可以只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也不可以只履行義務而不享有權利。
三、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現實性
(一)憲法在確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時,總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充分考慮到現階段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實際水平,來確認權利自由的范圍、內容以及物質保障問題。具體表現在:
1、客觀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確認不可的就堅決寫進憲法。2、能夠做到的,或者經過創造條件可以實現的,就根據能夠做到的程度,做出實事求是的規定。3、從實際來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能做到的,憲法就不予確認。
(二)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具有法律保障和物質上的保障。法律保障有立法上的、司法上的、執法上的各種保障。物質保障主要是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
四、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是指互相依存、互相促進、互為條件的辯證統一關系。具體表現在:
(一)憲法要求公民既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又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允許只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或只履行義務不享有權利的現象存在。
(二)公民的某些權利和義務相互結合,如享有勞動權、受教育權,它們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
(三)權利和義務相互促進。國家為公民行使權利和自由提供越來越多的保障,就越有利激發公民的政治熱情和生產積極性,更加促使他們對義務的履行,而履行義務的自覺性越高,國家就越能向前發展,就會富強昌盛,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越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