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大會議制度是一個極為復雜的問題,對此,我們通過法條對其進行深入的分析。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1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13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考試大收集務委員會主持??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決定?!?nbsp;
第15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并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的成員?!?
第16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上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弊⒁馐恰罢偌保恰爸鞒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