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特別行政區政府是否有權制定地方規章.為什么?
【解答】規章我們現在分為兩類,第一類叫做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就是國務院的所屬的部門,如衛生部制定的規章;第二類稱之為地方政府規章,與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機關相對應的行政機關,如省一級的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他們有權制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的事項;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規章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權制定地方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