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體
1、我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
2、我國政黨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二、經濟制度
1、 憲法第9、10條,把握哪些自然資源專屬于國家,哪些可以為集體所有。
(1)礦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專屬于國家所有;
(2)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既可以由國家所有,也可以由集體所有。
2、 要把握幾種經濟成分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及國家對其態度,特別是憲法第11條,結合《憲法修正案》把握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政策的演變。
三、文化制度(略)
四、政體
1、政體的類型:
資本主義國家的政體類型可以分為:二元制君主(尼泊爾、約旦、沙特阿拉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英國、西班牙、比利時、荷蘭);總統制(美國);議會共和制(意大利);委員會制(瑞士);半總統半議會(1958年后的法國)。
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大會制。
2、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
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注意以下論斷:(1)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邏輯起點;(2)選民民主選舉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前提;(3)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是人民代表制度的核心;(4)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關鍵。
五、國家結構形式概述
1、政府組織形式(即政體)是從橫向的角度把握國家政權體系,國家結構體系是從縱向角度把握。現代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主要有單一制和聯邦制。單一制和聯邦制最實質的區別在于國家權力的來源不同:在單一制下,地方權力來自中央;在聯邦制下,聯邦中央權力來自個成員單位。
2、特定國家究竟采取何種結構形式取決于很多因素,其中最主要并起決定作用的是統治階級的需要;歷史因素和民族因素是影響國家機構形式的其他因素中最主要的因素。
3、我國行政區劃以及建制與區域劃分權限
A、行政區劃(憲法30)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
(2)省、自治區下分為設區的市、自治州;
(3)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下分為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縣和自治縣。
(4)縣、自治縣下分為鄉、民族鄉和鎮。
在某些省份仍存在“地區”這一級別。在“地區”設有行政公署作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直接管轄該地區范圍內的縣、自治縣;設有中級人民法院和相對應的地區人民檢察分院;但沒有權力機關。
B、建制與區域劃分權限
參見《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二項、《地方組織法》第一百零七條、國務院《關于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第五條。
根據《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民政部國務院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
權 限
全國人大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
國務院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劃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劃
省級人民政府
鄉、民族鄉、鎮的建制和區劃
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審批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限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