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有制經濟
(一)全民所有制經濟
(1)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問題(憲法第9、10條):
注意:①礦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專屬于國家所有。②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可以由國家所有,也可以由集體所有。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③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部隊等全民單位的財產屬于國有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④憲法修正案第5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二)集體所有制經濟(憲法第8條)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二、非公有制經濟( 憲法修正案第一、第一六、二十一條)
①非公有制經濟包括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等經濟形式。
②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③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